和香港老板谈了三年恋爱,分手那天你才知道——你不是女朋友,是免费保姆。
最近,我连续接到三起高度雷同的案件,同时,在抖音上也有三位女生私信求助。她们的案情相似到让人后背发凉:大陆女生与持香港身份证的年长男子恋爱,对方中,有的是真香港老板,也有是刻意包装的“港企精英”——名片、朋友圈、豪车名表、粤港双城生活人设,一应俱全。恋爱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
相处期间,男方基本操作是:频繁画大饼——"帮你还信用卡"、"给你买名牌包"、"在深圳/惠州/中山买房写你名",日常时不时来几笔大额转账,让你感动不已。
可一旦感情破裂,你提出分手,男方立刻变脸——拿着银行流水在内地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并非无偿赠与,实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你全额返还恋爱期间所有钱款。
你以为的恋爱花费,在他眼里全是"借款"。
你以为是爱的表达,在他手里全是"证据"。
两个真实案例:
广东女生小A与香港老板恋爱三年,男方先是聘用她做私人助理,后来发展为男女朋友,同居生活三年,期间有半年工资从未支付。恋爱时,男方主动帮她偿还了累计20万元的信用卡账单。小A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就是男朋友给的生活费和补偿,没什么好防备的。
谁知道,分手三年后,对方却把她告上了法庭。由于某种原因,小A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总之她缺席了庭审。突然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户被冻结了,才知道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她找到我时,我问她有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能证明对方当时是在恋爱期间为她花钱,或者明确表示这是赠与。如果有,这就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应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其中包含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遗憾的是,涉世未深的小A根本没有保存这些证据的意识,也想不到分手几年后,男方会把之前主动归还的信用卡支出,全部主张成借款,要求她返还20万。我分析后确认,她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再审情形。
更痛心的是,小A因未及时应诉,缺席判决生效后才找到我,已经无法翻案。她要么还钱,要么让自己变成“老赖”,成为限制高消费的人。她原话说:
“我免费做了三年保姆。”
|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借贷”与“赠与”之争
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尤其在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或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赠与。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现行有效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这意味着,原告需先证明双方有借钱的意思,而被告则要拿出证据来反驳。
司法实践对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认定非常审慎。
·在(2025)粤0104民初4727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微信中表示“不用还”、“我愿意付出”,表明其主观上视为自愿赠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反,在(2024)冀0129民初1446号案中,法院将具有特殊含义的“520”元认定为赠与,但对其余8600元无特殊含义的转账,在被告未提异议的情况下,认定为借款。
由此可见,法院会仔细甄别每一笔转账的性质。
结合本案:如果男方主张转账是借款,他需要提供比转账记录更充分的证据,例如明确提及“借”、“还”的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或录音等。若小A抗辩为赠与,但无法提供类似“不用还”的聊天记录,将面临极高的败诉风险。反之,如果小A是收款方,主张这是赠与,那么男方仅提供转账记录是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小A只需做出合理解释即可。
香港男子伪装成律师身份与内地女生交往,恋爱后以“还中山房贷”、“还大陆车贷”、“资金临时周转”等各种理由,让女方先后转账18万元。后来女方发现,男方长期与其他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原来他不是在谈恋爱,而是在用你的钱养别人。
| 涉港“假富豪恋爱”中涉及的五大法律问题
这类案件远比普通恋爱纠纷复杂,以下是我办案中总结的核心法律争议点:
一、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赠与 vs 借贷 vs 附条件赠与(彩礼)
这是最核心的争点。根据《民法典》:
·赠与: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一般赠与完成后,不可随意撤销。
·借贷:需要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提及“借”、“还”等明确的借款合意。
·附条件赠与(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如果婚约解除,可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区分三类:
·一般赠与:520、1314等特殊金额或小额日常消费,视为维系感情,分手后不支持返还。
·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购房款、购车款或无特别备注的大额转账,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可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若男方能提供借条、聊天记录中女方承诺还款,或有明确借款合意,按借贷处理需返还。
实务中,男方手持银行转账凭证起诉,女方若无法举证“这是无条件赠与”,大额部分常被推定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这正是此类圈套的险恶之处。
二、涉港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与管辖
在当事人未协商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涉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因被告住所地、款项支付地等通常在内地,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大概率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管辖方面,若被告(内地女方)住所地在内地,内地法院有管辖权。港籍男方可直接在内地起诉——这也是为何这类案件常在深圳、广州等地法院出现的原因。
三、虚假身份、多重交往是否构成诈骗或违反公序良俗
若男方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富豪身份骗取女方财物(如让女方转账投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但需注意:单纯“伪装有钱 + 恋爱中给钱后反悔起诉返还”,一般不构成刑事诈骗,仍属民事纠纷。
另外,若男方已婚却以夫妻名义与女方同居,女方自身也可能涉及重婚风险。男方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其配偶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
四、缺席审判与举证不利的后果
如前案中小A的教训——恋爱期间未保留聊天记录证明“这是赠与而非借款”,分手后未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生效后很难推翻,启动再审门槛极高。
保留男方说“这是给你的”、“不用还”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是关键的“自保证据”。
五、不当得利之诉在恋爱纠纷中的适用限制
男方常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要求返款。构成不当得利需“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但恋爱期间基于亲密关系自愿给付钱款,通常有赠与或共同生活消费等法律原因,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院多数不会支持。
不过,部分法院会绕开不当得利,直接以“借贷关系成立”或“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判决返还——案由不同,结果可能一样,需格外警惕。
第一,核实真实身份。尤其港澳台及跨境婚恋,不能仅凭名片、朋友圈、口头介绍轻信。要求查看回乡证信息(注意核对真假),必要时通过公开工商信息核查公司真实性。跨地域案件维权难、执行难,别赔了感情还背巨债。
第二,摒弃慕富心理。光鲜履历、优越家境可能是精心打造的假象。靠物质堆砌的恋爱从一开始就暗藏算计,真正的人品和责任感,比“香港老板”四个字值钱得多。
第三,及时止损。恋爱中出现借钱、项目投资、高额返利、持续性大额单向资金往来——多半暗藏圈套。人设越完美,破绽往往越大。本质多是借恋爱之名挖坑。
跨地区婚恋务必谨慎理性,抛开地域光环、财富滤镜,擦亮双眼认清现实,守住自己的财产底线。
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双方居住地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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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湘潭大学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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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Web3.0研究院研究员
知恒刑事中心副主任
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路犯罪辩护部主任
知恒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企业合规部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智能终端产业法律服务团团员
深圳市莆田商会副会长、深圳市邵阳商会委员
深圳市邵阳县商会委员
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专业,曾长期在深圳吉祥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绿能国际有限公司、卓皓科技(赣州)有限公司所担任监事和法务总监;长期深耕汽车电子、手机数码、电脑科技、投影仪、显示器、医疗电子、珠宝七大领域,熟知中国制造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经营之道,具有长期丰富的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团队建设及管理的实操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具有丰富的行业及职业背景,曾从事企业管理和法律工作十九年,从基层员工成长为上市公司的企业高管。善于从企业管理的实操出发结合法律思维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商思维建议、法商合规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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