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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未成年人婚恋,无效!

  • 2026-10-25 09:39:20
牵线未成年人婚恋,无效!

婚恋嫁娶,本是人生喜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恪守公序良俗。但现实中,部分群众、中介漠视法律规定,违规为未成年人介绍婚恋对象,不仅触碰法律红线,还极易引发彩礼、服务费、情感纠纷等一系列矛盾。近日,樟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为给其子介绍婚恋对象,委托被告提供婚介服务。被告接受委托后,介绍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刘某与原告之子相识。二人交往期间,原告遵照当地婚嫁习俗,向刘某祖母支付彩礼十余万元。此后双方因情感分歧终止恋爱交往,刘某一方已向原告全额退还该笔彩礼。

期间,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婚姻介绍服务费合计一万余元。被告收款后,将该费用均分转付给参与本次牵线的两名案外人王某、赵某。

后双方就服务费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已收取的婚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婚介服务合意,原告实际支付介绍费,双方依法成立事实婚介服务合同关系。婚姻缔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结婚法定年龄为二十周岁。被告在明知介绍对象刘某系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婚龄,不具备合法结婚登记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婚恋介绍服务。该婚介服务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订立的婚介服务合同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外,被告将介绍费转账给案外人王某、赵某,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资金分配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权利义务,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返还原告婚姻介绍费。

法官提醒

1

严禁为未成年人介绍婚恋、订立婚约。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不具备独立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能力。为未成年人介绍婚恋、订立婚约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且极易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2

违法婚介服务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婚介服务,必须建立在符合婚姻制度、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若婚介服务内容本身违法、违规,则婚介合同自始无效,由此产生的服务费、中介费等,均不受法律保护。

3

婚恋嫁娶需严守法律底线。婚姻自由并非无边界自由,婚嫁事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结婚年龄规定。广大群众应摈弃“早婚早嫁”传统陋习,不得介绍或接受未成年人婚恋对象,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引发家庭矛盾、衍生治安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ND—
来源 | 樟树市人民法院
编辑 | 杨佳妮
校对 | 杨孝义
审核 | 聂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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