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和你恋爱,确定关系后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
如果算诈骗,系普通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呢?
2025年7月20日,宁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赵某,赵某自称是警察,这一身份迅速引起了宁某的兴趣。出于好奇,宁某多次询问赵某的日常工作和办案中的趣闻,赵某对答如流,讲述得绘声绘色,细节逼真,逐渐打消了宁某的疑虑。两人聊的投契,很快约定了线下见面,感觉不错,也合眼缘。宁某还看了对方的警官证,就此彻底打消了宁某的顾虑。一来二去,两人感情急速升温,短短两个星期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后,两人一起度过了一段甜蜜时光,在这期间,宁某也能明显的感觉到赵某花钱大手大脚,并且,时不时的以应酬,打点关系,送礼等理由向宁某借钱。宁某不置可否,并不怀疑。直到其父母发现女儿的账单,短短4个月的时间,宁某就陆陆续续向赵某转了17万。这不禁让老两口感到怀疑,就私下打听起了赵某的情况,这才发现,赵某根本不是警察,只是个混混,进派出所多了,对办案的流程也熟悉了,在加上一些道上的消息,冒充警察来也游刃有余。
事情败露后,老两口带着宁某直接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赵某对事实供认不讳,毫无隐瞒。但问题出现了:
宁某和赵某确认恋爱关系,到底是基于其警察身份还是被其本身吸引,而且就算是基于其警察的身份,在法律上也没有骗色一说。
确认关系后,宁某同意赵某的借款请求而向其转账,到底系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还是对方警察的身份,让宁某相信对方会还款。
就算认定赵某因为其本身并无工作,也就没有还款能力而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他的行为到底是普通诈骗罪还是利用警察身份的招摇撞骗罪呢?
根据法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但是,怎么样的情节算是情节严重,法律却没有标准。而普通诈骗罪,金额10万以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10-50万,判3-10年;50万以上,判10年以上。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招摇撞骗罪量刑会比普通诈骗罪轻。就如此案,17万的金额,如若按照普通诈骗罪,量刑就是3-10年;而如若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因为没有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只能按照3年以下刑期判决。也就是说,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性质更恶劣,但判罚却更轻,这就很矛盾。
虽然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量刑。但在本案当中,就如前面问题所述,如若宁某是基于恋爱关系而借款,那就是普通诈骗罪;如若宁某基于其警察身份而借款,那就是招摇撞骗罪。但这是主观的认定,根本无法用客观的证据予以证明。那理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按照轻罪处罚。如若宁某说既有基于恋爱关系,也有基于警察身份,那就更复杂了,其两者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多少呢?也无法通过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一个行为,也不能定两个罪,最终还是得按照处罚较轻的判决。
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还是按照招摇撞骗罪判决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我们律师辩护的角度来说,这个案件无疑是成功的。但是从法律本身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完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