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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转账、送礼、大额财物往来十分普遍。感情和睦时财物往来不计得失,一旦恋爱终止、婚约破裂,钱款、首饰、购车购房等财物就产生了争议。实践中,彩礼与恋爱普通赠与容易混淆,实则二者的核心目的、财物数额、法律后果等是有区别的。如何清晰界定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请和仲声律师一起了解。
一、彩礼的解析
1、彩礼的概念
彩礼又称婚约财产,是给付方以当地婚嫁习俗为基础,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的行为。
2、彩礼的范围
(1)目的特定:核心目标是订立婚约、登记结婚,而非单纯维系恋爱关系;
(2)依托习俗:给付行为符合本地婚嫁传统,存在提亲、订婚、认亲等谈婚论嫁环节,常有双方父母、媒人参与交接钱款;
(3)数额较大:远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标准,常见现金、三金、五金、大额购车购房款、订婚大额礼金等;
(4)给付场景特定:发生在订婚、提亲、商议婚礼阶段,并非日常约会、节日赠送等。
二、恋爱赠与的解析
1、恋爱赠与的概念
恋爱赠与是情侣为表达好感、维系感情自愿付出,不附加 “必须结婚” 的前提条件,属于无偿、无条件情谊赠与。
2、常见范围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特殊数字转账,如:520、1314、999、5200 等具有爱意寓意红包;节日、生日礼品,如鲜花、化妆品、服饰、千元以内首饰;共同消费,如约会餐饮、电影、短途旅行、日常小额开销等仅体现情感表达,未提及结婚、订婚的。
三、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
1、给付目的不同
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以缔结婚姻为核心条件;而恋爱赠与是单纯维系、增进恋爱关系。
2、是否依附习俗
彩礼依附当地习俗,有订婚、提亲等婚嫁流程;而恋爱赠与仅日常情侣交往。
3、财物数额、价值不同
彩礼一般为大额资金、三金或五金、房产、车辆等;而恋爱赠与为小额红包、符合日常的礼品、日常消费等。
4、法律性质不同
彩礼一般可认为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恋爱赠与为无条件无偿情谊赠与。
5、法律后果不同
彩礼,符合法定情形可返还或按比例酌定返还;而恋爱赠与交付完成后返还受阻。
四、实务问题提示
1、大额转账如何定性?
若转账发生在双方见家长、商议订婚阶段,聊天记录明确提及 “结婚彩礼、订婚钱”,认定彩礼;仅恋爱初期转账,无任何婚嫁沟通记录,不认定彩礼,法院可能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返还部分,但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2、“三金”一定是彩礼吗?
订婚仪式、双方父母在场交付的黄金首饰属于彩礼;情人节私下赠送小型金饰,属于恋爱赠与。
3、特殊数字大额转账属于什么?
如13140,即便金额较高,因数字具有专属爱意寓意,实践中一般认定恋爱赠与,不按彩礼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总之,彩礼与恋爱赠与的界定,核心在于给付目的、财物价值及是否依托婚俗。通常,谈婚论嫁期间由父母参与、按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多认定为彩礼;而节日、生日等无结婚附加条件的小额给付,则属于普通恋爱赠与。对此,仲声律师提醒:在处理财物返还纠纷时,应准确区分两者性质并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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