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万某与被告赵某通过某平台认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3月,万某在某珠宝店花费16355元购买了足金手镯一只(重 25.65g)、足金戒指一枚(重2.85g)赠与赵某,要求其若分手则需退还。赵某在案涉金饰的《售后服务与保养须知》上亲笔写下:“礼物已收、东西已收、分手就还 ”,并署名。后双方产生矛盾,同年4月1日,万某要求赵某返还金手镯、金戒指,赵某未返还。2025年11月4日,万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金饰,或按照起诉当日黄金回收价900元/克为基准赔偿25650元。

万某基于维系恋爱关系的目的,购买了价值较高的足金手镯及戒指赠与赵某,赵某在案涉珠宝《售后服务与保养须知》上手写“分手就还”,明确表明其接受赠与的前提是双方维持恋爱关系,故上述赠与行为实际附上了解除条件,即如果赠与之后二人不能形成恋爱关系或者不能一起共同生活,则赠与行为失效。现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案涉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已达成,因此涉案赠与行为自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之日起失效,赵某继续占有涉案饰品已无合法依据,亦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返还涉案金手镯和金戒指,或按照购买黄金时的总价——16355元向万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