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审查:感情基础是否真实?是否同时/先后与多人建立类似关系?
事由审查:索要或借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存在?是夸大还是完全编造?
能力审查: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信用记录、收入来源如何?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去向审查:钱款实际流向如何?是正常用途还是挥霍、转移、拆东墙补西墙?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婚恋诈骗中,行为人通常不会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从以下客观事实进行综合推定:
1. 身份真实性
行为人是否虚构或冒用身份,是最基础的判断维度。
• 完全虚构身份(如已婚谎称未婚、无业谎称有体面职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强烈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 部分夸大(如收入略有虚高、学历注水)→ 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不宜单独以诈骗论
典型案例:行为人张某已婚,通过婚恋网站谎称未婚,同时与多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以“投资项目”“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各被害人借款共计60余万元。法院认定,张某虚构婚姻状况这一核心事实,辅以同时交往多人的行为模式,足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2. 借款理由的真实性
恋爱期间的借款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关键在于借款理由是否真实。
• 虚构借款理由(谎称家人生病、企业周转困难等,资金实际用于挥霍或还债):诈骗
• 真实借款理由但事后无力偿还 :民事借贷纠纷
3. 资金去向
资金用途是反推主观目的的核心客观证据:
• 骗取款项后立即失联、挥霍、转移: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 骗取款项后部分用于双方共同消费,部分用于正常经营:需综合判断
• 骗取款项后主动还款或出具借条:倾向于民事纠纷(但不绝对排除犯罪可能)
重要裁判规则:事后出具借条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或拖延手段,不改变诈骗性质的认定。换言之,不能以“我已打了借条”为由主张不构成诈骗——借条只是形式,关键看取得财物时的主观目的。
4. 交往模式
• 短期内以“确立恋爱关系”为名快速索要大额财物,事后迅速分手失联:高度可疑
• “闪婚闪离”+ 多次作案是重要危险信号:短期内多次订婚、结婚再解除婚约并索取财物,通常被认定为以婚姻为手段的诈骗
• 长期稳定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原则上属于民事范畴
(二)“欺骗行为”的认定——什么程度的“骗”才算刑法上的欺骗?
并非所有的欺骗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欺骗必须针对“与财产处分直接相关”的事实
恋爱中的吹嘘——“我家里很有钱”“我认识很多大领导”——如果仅仅是塑造个人形象,没有直接用于索要财物,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反之,如果以此为由直接索要钱财,则可能入罪。
2. 欺骗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如果行为人的谎言明显荒诞不经,正常人稍加核实即可识破,而被害人却因自身重大过失而未加辨别,法院在量刑时可能酌情考量,但不影响定罪(被害人的疏忽不能成为行为人脱罪的理由)。
3. 感情欺骗本身不等于财产诈骗
“骗感情”不等于“骗钱”。如果行为人与多人恋爱、出轨,但未因此骗取财物,仅涉及道德评价,不构成诈骗罪。只有当欺骗感情的手段直接服务于骗取财物的目的时,才进入刑法评价的范围。
(三)彩礼纠纷的特殊性
婚约财产(彩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需要特别注意:
• 正常彩礼纠纷:双方有真实的缔结婚姻意愿,后因故未能结婚或离婚,彩礼返还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 假借结婚骗取彩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结婚意愿,骗取彩礼后即失联或拒绝结婚,构成诈骗罪
区分关键:有无真实的结婚意愿及与之相匹配的客观行为(如双方家庭见面、共同筹备婚礼、已同居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