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爱情里,礼物往往承载着满满的心意。可一旦感情生变,那些曾经代表着“海誓山盟”的贵重礼物,往往会变成法庭上锱铢必较的“经济纠纷”。
近日,一起“男子花6万余元购钻戒求爱未果起诉返还”的案件引发热议。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给所有在恋爱中“疯狂输出”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01 案情回顾:6万钻戒换来的“求爱失败”
近日,浙江南湖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一名男子为了追求心仪的女生,豪掷6万余元购买了一枚钻戒作为求爱礼物。然而,浪漫并没有换来爱情的圆满,女方最终拒绝了男子的追求。
人财两空的男子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枚价值不菲的钻戒。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赠与财产已交付,赠与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任意撤销权消灭;
2.恋爱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否则将导致感情交易化,有违公序良俗;
3.案涉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所赠钻戒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02 法官普法:恋爱期间的钱物,到底怎么分?
在法律实务中,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通常会被分为以下三类:
1. 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要不回)
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礼物,如钻戒、名牌包、节日红包(如“520”、“1314”)等,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只要礼物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就完成了。除非对方存在欺诈等法定撤销情形,否则分手后很难要回。
2. 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符合条件可要回)
如果给付的财物数额巨大,且明确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大额彩礼、购房款等),这在法律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或者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3. 日常消费与共同支出(算不清)
恋爱期间的吃饭、看电影、旅游等共同消费,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分手后,这部分费用通常无法要求对方返还或分担。
03 律师深度思考:大额赠与与“道德困境”
虽然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求,但跳出单一案件的判决,从更宏观的司法实务与人性角度来看,本案依然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1. 大额贵重礼物,理应酌情返还
在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大额赠与都会被一刀切地认定为“不可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带有象征意义或数额较小的钱物(如520元、1314元等),确属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但对于价值贵重的礼物(如钻戒、金饰等)或大额转账,其往往已经明显超出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联络感情所作出的正常赠与范畴。结合赠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这部分财物更多是带有“期望与对方缔结婚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结婚目的落空时,从公平原则出发,理应酌情按比例予以返还。
2. 灵魂拷问:不喜欢,为何还要收下?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颇值得玩味:男方为了追求对方,在两人于酒店共同居住数日后,豪掷七万余元购买钻戒和耳环;然而,女方收下厚礼后,却直接切断了与男方的联系。
这就引出了一个直击人性的问题:既然不喜欢对方,为什么还要接受如此贵重的礼物?
从普通人的朴素正义感来看,这种行为似乎与“诈骗”仅有一线之隔。如果一个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真实恋爱关系的意图,仅仅是以恋爱为幌子,诱导对方交付贵重财物,得手后迅速失联,这在法律上就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当然,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其为一般赠与,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女方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刑事欺诈故意。但在道德与情感的层面上,这种“只收礼、不恋爱”的行为,无疑是对他人感情的极大消耗与不尊重。
【结语】
这起案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法律不保护盲目的“自我感动式”付出,但也难以完全规制人性的幽暗。
在追求他人的过程中,赠送贵重礼物应当量力而行。如果将贵重礼物作为“道德绑架”或“强行绑定”对方的筹码,一旦对方拒绝,不仅感情无法勉强,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支持。
真正的爱情,建立在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之上。在表达爱意时,保持一份理性与克制,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钱包的保护。同时,接受赠与的一方也应守住道德底线,切勿将感情视为谋取物质利益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