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曾是异地恋,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多次向小张转账共计2989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小王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恋爱期间转账2989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的多笔转账,均系在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图为AI生成)
小王诉称,其与小张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小张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欺骗其感情期间产生转账及购物消费2989元。
小张辩称,案涉多笔转账均系一般赠与,是小王在恋爱期间的情感表达,其没有主动要求小王进行任何转账;双方只是普通的恋爱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其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恋爱存续时间的长短、赠与金额的大小,小王多次转账的金额,均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且均为常见的“1314”“520”类特殊金额转账,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小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义务或构成欺诈。现赠与人已经将赠与财物交付,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小王虽主张其向小张的转账系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小张返还。但小王在恋爱期间转账多笔,每笔转账间隔较长,转账时间多为情人节或小张生日等特殊日期,转账金额包括“1314”“520”等特殊金额,且均未超过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综上,上述转账应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小王表达爱意的赠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小王要求小张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文章转载自:山东高法
编辑:钟 月
审核:程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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