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润心,婚恋明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聚焦家庭温情与婚恋底线,两则精选案例,为爱与责任划清法治红线。
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蒋某父亲已于2016年11月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某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梁某宸母亲申请调查令后得知,蒋某与母亲早在2018年1月已公证放弃继承,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由蒋某姐姐一人继承。梁某宸起诉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说不,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案外人王某于199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姻有效。2012年5月,肖某与周某通过某婚恋网相识恋爱。周某的注册信息显示其婚姻状态为离异,有小孩由其抚养。2014年至2019年,肖某与周某互相转账。2019年,双方分手,共同确认在扣除500元以下和明显带有赠与性质的转账后,肖某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肖某与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某表示如果知道周某已婚就不会与其交往,认为自己受骗,要求周某还钱。周某主张肖某基于恋爱关系向其赠与案涉款项,不应返还。肖某起诉请求周某还款24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周某隐瞒自身已婚的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肖某交友、恋爱,存在过错。某婚恋网系为单身人士提供婚恋交友服务的知名网站,肖某作为一名离异女性,通过该网站进行交友,可以认定其系以寻找恋爱、结婚对象为目的与周某交往。周某隐瞒自己的婚姻关系,与肖某恋爱并取得案涉款项的行为,不仅欺骗肖某感情,损害肖某利益,还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无证据证明肖某明知周某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仍愿意继续同周某交往,相反,肖某举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周某处于已婚状态后未再同周某保持恋爱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款项。故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正确的婚恋观是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的基础。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他人恋爱、收取他人大额转款,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本案中,审理法院通过调查双方聊天记录、查明双方转款差额、扣除小额和赠与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既依法保护了受骗方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