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2023年11月,吴某与孙某通过某音乐平台“因乐交友”相识,后添加微信、线下见面,当年12月23日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交往前后,吴某多次明确询问婚姻状况,孙某均否认已婚。交往期间,孙某以“宝贝”“宝宝”称呼吴某,在情人节、5月19日分别转账520元红包,七夕节送花等。2024年6月,吴某体检查出HPV感染及TCT一级病变,孙某在微信中承认与其有关且愿意承担医疗费。
2024年9月,吴某察觉异常,经核实发现孙某已于2011年7月结婚,遂终止恋爱关系。此后,吴某出现焦虑抑郁、失眠等症状,并经就医确诊。
2025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某自认已婚事实,但辩称系出于“自我保护”未披露婚史,且双方非恋爱关系,吴某患病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评析】婚姻关系承载法定忠诚义务,民法典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事活动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基石。本案中,孙某在已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利用虚拟社交平台刻意隐瞒婚史,以虚假单身人设与吴某建立恋爱关系,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欺骗手段,剥夺吴某对交往关系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最终造成吴某身心双重损害,完全符合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吴某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主观过错明显。其欺骗行为导致吴某错误处置自身性权利,与吴某的妇科疾病、精神障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吴某健康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综合考量孙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孙某已支付吴某因本案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前提下,法院酌情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4万元,遂判决:孙某向吴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权利,也涵盖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已婚者刻意隐瞒婚史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看似是情感纠纷,实则违背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更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神圣性的亵渎。法院判令孙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既是对受害人吴某权益的依法救济,也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行为的否定评价。
从社会导向而言,随着虚拟社交的普及,情感交往的场景更加多元,但诚信底线不容突破。本案判决清晰地传递出“情感交往需恪守诚信”的价值导向:任何民事主体在人际交往中,都应尊重他人的情感意愿与人格尊严,不得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虚构身份等欺骗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此类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准则,更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