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3.可主张返还之情形: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附条件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或贵重财物赠与,若能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致使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方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司法实践中,认定附条件赠与主要考量以下标准:其一,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范畴,如数万元以上的转账(对于金额是否属于“大额”,应当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善良风俗、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是否会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豪车、贵重珠宝、购房购车出资等;其二,给付场景贴合婚嫁筹备,如以订婚、见家长、筹备婚房为由的出资;其三,双方交往全程以结婚为共识,相关聊天记录可佐证赠与并非单纯日常示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