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诈骗”是诈骗罪中刑民交叉问题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困惑是:行为人确实谈了恋爱,但也确实骗了钱,究竟定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特殊含义转账要不要扣?共同生活开销扣不扣?本文结合办案实务和近期判例,梳理恋爱诈骗案件的认定逻辑与处理规则。
一、是否构成诈骗: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何时产生
标准一:自始无真实恋爱意图 → 诈骗罪
典型情形: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恋软件聊天规则获利、同时与多人“恋爱”骗取财物。
认定要点:
嫌疑人是否真实准备结婚(见家长、准备婚房等)
是否具有真实恋爱可能(如同时与多人恋爱)
是否系统使用欺骗话术,有组织地骗取财物
标准二:恋爱中有“放弃点” → 诈骗罪
常见情形:前期是真实恋爱,但后续嫌疑人内心已决定不再继续,仍利用被害人不知情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骗取财物。
认定规则:需区分两个阶段:
提示:即使借款理由虚假,也不必然构成诈骗。如果理由对被害人给付意愿的影响有限(如“借钱旅游”实为“买房”),通常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理由足以影响给付意愿(如“借钱”实为“赌博”),则可能成立诈骗。
二、“真实恋爱”不必然阻却诈骗成立
恋爱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不必然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判断的核心标准仍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
包装身份骗财:即使嫌疑人认为自己是在认真恋爱,只要其通过虚构身份、包装能力获取被害人信任,并基于该欺骗性信任关系骗取财物,即可能构成诈骗。如(2020)晋0322刑初78号,双方均有身份包装,法院仍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三、金额认定的核心争议问题
(一)“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是否扣除?
判断标准:是否真实存在恋爱关系。
(二)共同生活开销是否扣除?
实务中存在分歧,个人倾向于不扣除。
倾向性意见:不应扣除更符合诈骗罪“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基本逻辑。共同生活的支出本身就是基于被欺骗的“感情关系”而产生的。(三)诈骗金额中平台扣费部分如何认定?
个人观点:犯罪成本不扣除。
利用婚恋软件获取的收益中,平台按比例扣取的费用虽属平台合法收入,但对于被害人而言系被骗资金,对于嫌疑人而言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类似贪污中行贿的财物计入贪污金额,追缴范围中不扣除犯罪成本。
四、金额认定实务速查
五、一句话总结
恋爱诈骗案件的核心判断标准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何时。自始无真实恋爱意图的,符合诈骗罪构成;先真后骗的,需精确区分放弃前/放弃后的金额。金额认定上,特殊含义转账和共同生活开销的处理需结合是否存在真实恋爱关系进行判断,如有真实恋爱关系则存在扣减空间,纯诈骗情形则应当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金额认定时的争议点在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所做的消费性支出(如共同生活开销),即便客观上获得了部分使用利益,在未承认恋爱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仍应当认定为因被骗处分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不应机械扣除。办案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证据审慎判断,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或将刑事犯罪降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