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蒋某正式入职厦门一家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
为了鼓励大家冲业绩,公司专门推出了《2019年奖励计划》,还设了一个分量很重的“铁军之王”奖项,要求员工全年业绩达到280万以上,并且在全公司排进前两名才能参评。
奖项的奖励也很实在,第一名能拿30万购车基金,第二名能拿15万购车基金。
不过这份奖励计划也提前写好了兑奖的限制条件:在奖金正式发放之前,只要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十大铁律”,或是提前从公司离职,就会立刻取消全部获奖资格,一分钱奖金都不发。
2019年一整年,蒋某铆足了劲跑业务冲业绩,最后不仅顺利跨过了280万的业绩门槛,还凭着亮眼的成绩拿到了年度“铁军之王”的第二名。
可到了2020年5月约定好的颁奖时间,公司却迟迟没有兑现当初的奖金承诺。
2020年5月15日,蒋某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15万的奖励。
面对仲裁申请,公司一口气拿出了三个拒发的理由:
一是蒋某违反了公司的铁律,和同部门的同事谈恋爱;
二是蒋某在5月奖金发放之前就提前提出了离职;
三是蒋某没有提供对应的购车凭证,不满足购车基金的领取条件。
2020年5月31日,蒋某正式从公司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到此终止。
到了2020年6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要求公司全额支付这15万元奖金。
公司对这个仲裁结果不服,紧接着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