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写明自愿赠与,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一段恋爱结束,转账记录却把双方再次拉进法庭。陶某和罗某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交往,陶某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向罗某转款,累计金额达到113363元。
这些钱能不能算借款?陶某一开始认为可以,2025年11月18日,他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全部款项。
问题很快出现了,罗某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证据显示罗某承认这些钱是借款。面对这一情况,陶某随后改变诉讼请求,改为赠与合同纠纷,并要求撤销赠与。
转账备注成了案件关键。
在部分转账中,陶某写下了明确内容,比如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这样的留言,已经不只是普通转账说明,而是直接表达了付款人的真实想法。
钱是给出去的,留言也写得清楚,后面还能不能因为分手再要回来?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双方之间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只看金额大小,更要看付款时双方的真实意思。陶某多次留言都写明自愿赠与,还特别注明不要求结婚,说明这些款项并没有以结婚为条件。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确实可能带有维系感情、期待共同生活的因素。可这种情感期待,和法律上的借款并不是一回事,也不一定就是附条件赠与。尤其在本案中,陶某已经通过文字明确排除了结婚要求,只提出希望对方陪伴在身边,这让赠与性质更加清楚。
简单说,如果转账时写的是以后还我、借款、月底归还,案件可能会朝借贷方向判断。如果写的是自愿赠与、买礼物、不要求结婚,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这些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出于自愿。
陶某还提出罗某存在欺诈,希望以此撤销赠与。但欺诈不能只靠分手后的感受来证明,需要拿出具体证据,比如对方是否虚构重要事实,是否隐瞒关键情况,并且这种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自己作出赠与决定。陶某没有提交足够证据。
2026年3月12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陶某不服,3月27日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转账留言内容真实、具体,没有证据证明陶某是在受胁迫或者并非自愿的情况下付款,相关赠与意思表示有效。
二审法院还指出,恋爱关系结束,本质上是情感状态发生变化,并不等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到了7月15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区别,恋爱转账并不是只分成能退和不能退两种情况。比如双方明确约定,只有登记结婚后这笔钱才归对方,或者转账时写明这笔钱属于彩礼,婚姻没有成立时再根据情况处理,法院就可能结合双方约定、款项用途和实际履行情况另行判断。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转账金额不大,备注内容也更像日常消费、节日红包或共同生活支出,这类款项和动辄数万元的大额付款,证明重点也不一样。金额大不自动等于借款,金额小也不代表一定不用返还,关键仍是当时有没有借贷合意,或者是否存在明确条件。
本案给恋爱中的转账提醒很直接,想表达赠与,就要考虑文字留下的法律后果。写下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等于把自己的付款性质说明白了。分手之后再把这笔钱改称借款,难度自然会增加。
反过来看,收款一方也不能只盯着到账金额。对方是否明确提出借款,是否约定还款,是否有聊天记录、借条或分期安排,同样需要保存。感情顺利时大家容易忽略这些细节,关系出现变化后,转账记录往往会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说到底,法院没有因为双方曾经恋爱,就一律支持返还,也没有因为金额较大,就直接认定是赠与。真正关键的,是付款当时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证据能不能把这份真实意思讲清楚。分手可以改变关系,却不当然改变已经完成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