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以及罗某在2023年的时候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的整个过程当中,陶某通过微信这个平台进行了多笔转账操作,其中有一部分转账在备注栏当中写明了“自愿赠与”以及“不要求结婚”。后来双方的感情出现了终结的状态,陶某先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当中起初声称这些转账属于借款关系,随后又改口称其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且主张对这份赠与合同进行撤销。经过一审以及二审的审理,法院均把他的诉求予以了驳回。

实际上,我一开始也觉得这个情况有些奇怪,但是在看完法院的判决逻辑之后,又觉得其中是有道理的。法院在判决当中说明,转账记录当中的备注信息表述得非常清楚,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因此这份赠与合同是合法并且有效的。虽然在恋爱过程当中,较大金额的钱款往来常常会让人认为这是朝着结婚方向发展的,但是陶某在备注当中写明了“不要求结婚”,这样一来他就主动地把结婚这个条件排除在了赠与关系之外,所以这笔赠与并不属于附有义务的赠与类型。与此同时,罗某这边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办法对欺诈这一事实进行认定。
二审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基本一致的,他们认为陶某在转账过程当中所留下的留言信息是真实而且具体的,并且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些转账并非出于陶某的自愿意愿。双方分手这件事仅仅属于感情状态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这并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陶某方面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罗某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他们决定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如果赠与行为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那么这份赠与就是不可撤销的。陶某在备注当中把赠与行为与结婚这一条件进行了分离,法院因此没有办法认定这笔赠与是以结婚作为目的而进行的,也就没有办法支持他提出的撤销赠与的请求。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觉得恋爱期间所花出去的钱,一旦分手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回来。但是法律方面更加看重的是当事人在当时所表达的想法以及所说的话语。当你在转账的时候明确地在备注里写下了“自愿赠与”以及“不要求结婚”这样的字样,这就意味着你主动放弃了以结婚作为赠与前提的这个条件,那么在事后如果反悔,法律是不会迁就这种行为的。
据此来看,在恋爱过程当中涉及金钱往来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如果确实是朝着结婚这个方向去的,想要给自己留一条退路的话,就不要在备注当中使用“自愿赠与”这样的表述。法律方面是鼓励人们说出真实想法的,但是你也必须为自己所说的话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双方感情发生了变化就推翻一个合法并且有效的赠与合同。
这个案件给我带来的启发在于,司法实践当中非常看重白纸黑字这样明确的书面证据。恋爱期间所发生的金钱往来,并不是一旦分手就必须要返还的。当双方发生金钱往来的时候,最好能够清楚地明白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就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感情方面的事情就交给感情来处理,金钱方面的事情就交给金钱来处理,把这两者分清楚,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