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罪系列类型研究(三):婚恋交友型“杀猪盘”诈骗的三种典型行为模式——以福建省近三年裁判案例为参考
刑事律师冯锦锡
冯锦锡律师长期深耕诈骗罪及相关罪名辩护,凭借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和对量刑情节的全力争取,形成了覆盖无罪辩护、轻罪辩护、量刑辩护的全方位辩护体系,成功代理了数十起诈骗罪案件实现无罪、变更罪名、缓刑或大幅减轻处罚的有效成果,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言

“杀猪盘”是近年来高发的一类电信网络诈骗,其突出特征是以婚恋交友为名,以情感陪伴为诱饵建立信任,诱骗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博彩或理财平台投入资金,最终通过后台操控、拒绝提现等方式非法占有财物。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迭代,此类犯罪呈现出高度平台化、组织化、跨境化的特征,已成为诈骗犯罪的典型类型。本文以福建省近三年(裁判年份2023—2026)883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为实证样本,其中可识别为婚恋交友型“杀猪盘”的案件123份,约占样本总量的14%,可归纳虚假投资理财型、虚假博彩平台型、虚构理由直接索款型三种典型行为模式,并对每一模式结合法院裁判案例具体展开分析。
一、杀猪盘诈骗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定性
01
概念厘清
杀猪盘名称源于其“养猪——杀猪”的比喻,实务中可拆解为三个阶段:一是“找猪”,即通过婚恋交友软件等引流,添加潜在被害人为好友;二是“养猪”,即虚构成功人士等光鲜人设,通过长期聊天培养感情、建立信任;其三为“杀猪”,即在信任成型后抛出投资、博彩等诱饵,诱使被害人向被告人实际掌控的虚假平台充值,再以后台操控输赢或要求交保证金可提现等话术持续榨取,直至被害人察觉或资金耗尽。
02
司法适用
司法实践中杀猪盘的主要行为即虚构身份、伪造平台盈利假象、隐瞒资金真实情况等,通常以诈骗罪论处。结合裁判案例样本,杀猪盘近半数案件呈现公司化、团伙化运营,表现为设立公司、招募业务员、编写话术、集中培训、固定办公或窝点,并存在明显的层级上下线分工与引流、客服、财务的职能切分。此外,若仅为诈骗提供银行卡、通讯工具等帮助且未参与欺骗环节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被告人独立开设并运营赌博平台、以赌博为名非法占有资金,则可能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基于福建省近三年裁判案例的数据分析
在纳入研究的 123 份婚恋交友诈骗样本中,裁判日期自2023年至2026年,接触被害人的渠道以微信、抖音、陌陌、探探、珍爱网、Soul、QQ为主,同时也有通过台湾交友软件、Facebook等跨境工具实施的情形。笔者对被害人被骗交付财物的虚假事由归类,样本分布如下:

三、典型行为模式之一:虚假投资理财型
该模式是婚恋交友型 “杀猪盘” 中占比最高的行为类型,在本次样本中占比达 55.3%,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危害最突出的电信网络诈骗形态之一。行为人通常以婚恋交友为名,在数周乃至数月的“养猪”阶段中,通过高频的日常陪伴、情绪价值输出建立深度情感信任,随后逐步在聊天中渗透自身的“投资获利” 经历,配合伪造的收益截图、行情页面、到账记录等素材,塑造理财导师、证券分析师、境外从业者等专业且拥有内部盈利渠道的人设,最终循序渐进将被害人引流至由诈骗团伙实际掌控后台的虚假投资、理财、证券或虚拟货币平台。
诈骗初期行为人会允许被害人小额投入并顺利提现盈利,用真实的到账感打消戒备心理,待被害人受盈利诱惑追加大额资金后,团伙便通过后台权限人为操纵行情走势,制造账户大幅亏损的假象,或是以 “账户触发风控冻结”、“缴纳保证金解锁提现”、“补缴个人所得税”、“升级 VIP 通道”等理由拒绝提现,甚至反向诱导被害人继续投入资金,直至被害人资金耗尽或察觉异常后逃匿失联。此类模式平台外观高度仿冒正规金融机构、虚拟币交易所,迷惑性极强,涉案金额也往往远高于其他两类模式,是杀猪盘诈骗中财产损害最严重的类型。
案例 1:王某虚构人设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6)闽0205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境外某诈骗公司采用层级化管理架构,招募王某某等多人担任推广业务员,在境外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团伙虚构从事证券行业的女性身份,以相亲交友为名诱骗国内男性被害人添加指定交友平台,再通过预设话术将被害人引流至虚假投资理财网站实施诈骗,同时安排客服人员配合推广业务员完成诈骗流程;被告人王某某任职推广业务员期间,先后冒用两名女性身份,以上述方式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229206 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案例 2:张某境外投资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6)闽08刑终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彭某、陈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在老挝金三角特区某1园区、某2园区、某某广场及缅甸某园区等地设立某甲公司等诈骗窝点,招募张某、柳某、蒋某、任某甲、程某等多人入职担任业务员,通过领英、脸书等境外社交平台针对欧美男性被害人虚构人设骗取信任,以诱导被害人在公司搭建的虚拟平台投资黄金、虚拟货币的 “杀猪盘” 模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团伙多次在东南亚不同园区间搬迁窝点,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时长不一,从中获取数额不等的工资作为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柳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任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没收张某、柳某、程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追缴蒋某、任某甲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张某、任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对张某、柳某、蒋某、程某的定罪量刑及对应违法所得处理判项,鉴于任某甲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缴纳罚金、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仍为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 3:莫某工程投资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5)闽0181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莫某甲为偿还债务,向被害人林某甲谎称其在福建省宁德市有项目且收益丰厚,邀请林某甲参与投资。林某甲信以为真,先后通过亲属账户支付投资款 60 万元、330 万元。得逞后莫某甲将钱款用于偿债及个人开销。此后莫某甲又谎称银行账户被冻结急需用钱3 万元,随后逃匿失联。法院认定诈骗数额合计 393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 393 万元。
四、典型行为模式之二:虚假博彩平台型
该模式在本次样本中占比 18.7%,利用被害人渴望低投入高回报的投机逐利心理,以“稳赚不赔”的博彩收益为诱饵实施诈骗。行为人多以谎称可以破解赌博网站系统漏洞、掌握内幕投注渠道、可后台修改赔率等说法为噱头,将被害人诱至虚假博彩、彩票网站下注。在情感铺垫阶段,行为人通常会包装成软件工程师、博彩行业技术人员、内部运营人员等身份,在日常婚恋聊天中不经意透露自己靠特殊技术渠道稳定获利,逐步勾起被害人的好奇心与逐利欲,待被害人被引导进入平台后,团伙会先通过后台精准操控,让其小额下注连续盈利,并支持全额快速提现,以此在短时间内建立被害人对平台的信任。当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团伙便会关闭提现通道,同时以各种名目持续向被害人索款,被害人因受账面高额盈利的牵制,往往会抱着取出盈利就停手的心态反复转账,直至资金耗尽或识破骗局。此类案件多伴随明显的跨境作案特征,诈骗窝点常设于东南亚境外园区,平台服务器部署在海外。
案例 4:周某“杀猪盘”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3)闽0628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被告人周某乙实施“杀猪盘”诈骗犯罪,仍介绍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告人周某乙设置在漳州市某地的诈骗窝点充当业务员。被告人周某乙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使用台湾交友软件添加台湾人为好友,后以包装好的软件工程师身份与台湾人聊天交友,在获取台湾人信任后,向其介绍可破解大陆赌博网站漏洞来修改下注赔率,以此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赌博平台上进行投资,待被害人进行转账充值投资后,以交保证金才可正常提现为由,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022年5月初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乙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漳州市设置诈骗窝点继续以上述诈骗方式实施犯罪,被告人周某甲为该诈骗窝点老板,被告人周某乙负责现场管理、伙食及工资发放,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为业务员。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周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 5:林某境外赌博平台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3)闽0902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6月偷越国境至缅甸某地区,在李某组织的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使用聊天软件添加境内人员为好友,通过情感聊天取得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到该团伙的虚假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并通过后台控制输赢的方式骗取钱款。法院认为林某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 6:刘某境外赌博平台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5)闽0902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间,某诈骗团伙在某国园区设立“某娱乐”“某甲娱乐”“某乙娱乐” 等多个诈骗窝点,实行组长、业务员层级化管理模式;刘某、查某、叶某、曾某、周某、黄某、陈某、冯某八人经人介绍或网络招聘,经港澳等地中转出境入职该团伙,其中刘某、叶某担任组长带队开展诈骗,其余人员以业务员身份分属不同平台团队。该团伙先对业务员进行系统话术培训,指使业务员通过 QQ、某密聊等交友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以日常交友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进入团伙实际操控的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再通过后台人为控制输赢结果、限制甚至拒绝被害人提现的方式骗取钱款。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查某、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叶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黄某、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五、典型行为模式之三:虚构理由直接索款型
该模式在本次样本中占比 24.4%,与前两类依托虚假技术平台的诈骗模式不同,行为人单纯依托婚恋交往中建立的情感信任,通过编造各类紧急、悲情事由直接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犯罪门槛更低。行为人通常会在确立恋爱关系的氛围下,编造家人生病住院、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工程项目需送礼交押金、执行特殊任务受伤、亲属过世需丧葬费等极具紧迫性与共情点的事由,以“借款救急”、“临资金时周转”等为名向被害人索款,利用恋人之间的情感绑定与帮扶心理,让被害人在不忍拒绝、不愿破坏感情的状态下主动完成转账。相比前两种模式,其欺骗环节更依赖话术的真实感与情感绑架,行为人往往会通过虚构接踵而至的“人生困境”反复榨取被害人财产。此类案件因外观上与婚恋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民间借贷高度相似,初期极易被被害人误认为是感情中的正常互助,隐蔽性更强,事实认定更依赖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的相互印证,也是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边界较易产生争议的类型。正因如此,司法认定更需紧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即行为人对借款事由、用途均系编造且无真实归还意图,与正常的婚恋赠与、民间借贷相区分,准确适用诈骗罪。
案例 7:叶某虚构工程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5)闽0724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被告人叶某甲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黄某甲相识、交往并同居。取得“感情”信任后,同年5月至2024年8月间,叶某甲虚构其对外承包工程需要送礼、交纳押金等资金缺乏为由,多次骗取黄某甲钱款共计176500元,并将所得赃款进行挥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 8:梁某某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5)闽0427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邓某甲相识并加微信,关系逐步暧昧。2022 年 3 月起,梁某某以银行卡被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母亲生病住院等借口持续向邓某甲借款,所得款项仅1万元用于母亲住院,余款用于租赁豪车、日常消费等个人挥霍。邓某甲共转款19万余元,梁某某仅归还不足两万元,诈骗数额为164,580元。法院认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 9:潘某假冒军人诈骗案
案例索引:(2025)闽0583刑初XX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潘某乙假冒现役军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甲交往,期间多次通过编造投资做生意、朋友出车祸急需用钱、出国执行军事任务受伤需要治疗以及回国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共计人民币115833元,后用于赌博挥霍。2024年3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潘某乙假冒现役军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交往,期间通过编造投资做生意、执行卧底的军事任务需要经费、亲人过世需要丧葬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共计70291元,后用于赌博挥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六、三类行为模式的共性与启示
基于福建省近三年婚恋交友诈骗裁判样本的实证分析,杀猪盘诈骗罪可据被害人被骗交付财物的虚假事由,归纳为虚假投资理财型、虚假博彩赌博平台型、虚构理由直接索款型三种典型行为模式。上述三类诈骗模式均以婚恋交友为引流养信的情感铺垫,核心都是使被害人对资金去向与安全产生错误认识,涉案行为均以虚构事实、骗取信任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特征。三种模式在情感铺垫上高度一致,在诈骗模式上各不相同,厘清“杀猪盘”诈骗罪行为模式类型,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评价诈骗构造、统一定性,也为公众识别与防范提供更清晰的行为画像。

结语
本系列文章从刑事辩护视角出发,梳理投资诈骗、借款诈骗、人设诈骗、恋爱诈骗、销售诈骗、医保诈骗、直播诈骗、风水玄学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诈骗、AB贷诈骗、理财诈骗等常见诈骗类型,以福建省真实判例为支撑,希望为实务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