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刘某甲(女)建立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2024年2月8日、2024年10月11日,原告曾为被告购买了型号为小米pad6的平板一部,苹果16pro256G(序列号:[H6349VC6X3])的手机一部。
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5日,原告在湖某发生车祸受伤住院,被告刘某甲在原告李某住院期间进行照料。
2025年5月20日,被告刘某甲(当时从事网络主播行业)与粉丝互动时向微信名为“刘某乙(詹)”微信转账520元。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因此发生矛盾,并结束恋爱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发票,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照顾原告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均记录在卷佐证。
原告诉求
李某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予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0437元(手机8750元+平板168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14日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于2024年10月11日为被告购买价值8750元的苹果手机16pro256G(序列号:[H6349VC6X3]);于2024年2月8日购买价值1687元的小米pad6,均交付被告使用。2025年5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恋爱期间与网名为刘某乙(詹)存在不正当关系,刘某甲向其转账520元并删除聊天记录,并于2025年6月24日因此与被告分手。被告的出轨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情感权益,违背了赠与所附的真诚共同生活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上述财物折价款。
法院审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系原告李某的赠与行为是何种法律性质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刘某甲返还赠与物。
一、基于案涉物品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彩礼。彩礼的认定需要满足严格的构成要件。一是赠与目的具有明确的婚姻指向性,即赠与人以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直接目的;二是赠与内容符合当地的婚嫁习俗,通常表现为较大金额的现金、金银首饰等与婚姻筹备直接相关的财物;其三是赠与发生于特定阶段,一般与双方谈婚论嫁、订婚或筹备婚礼的进程同步。案涉赠与并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理由如下:第一,从赠与目的看,原告主张“赠与以结婚为目的”,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赠与附以结婚为条件,原告的主张仅为单方陈述,缺乏证据支撑。反之,案涉赠与发生于原告车祸康复后,结合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的照料行为,该赠与更符合恋爱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情感回报与关怀表达。第二,从赠与物的属性与价值来看,案涉赠与物虽具备一定价值,但均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消费品,与彩礼的“大额性”、“婚姻关联性”有所区别,案涉赠与更符合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为目的一般情感赠与。第三,从赠与发生的阶段来看,案涉赠与均发生于2024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此时已就订婚、婚礼筹备、彩礼协商等婚姻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赠与时间与“婚姻缔结进程”无关联性。综上,案涉赠与属于一般的情感赠与,不符合“彩礼”的实践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刘某甲返还赠与物。前述原、被告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无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任意撤销权。第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告所述“被告与网名为刘某乙(詹)的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仅提交了转账记录这一孤证,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转账行为与“不正当关系”存在关联。另外,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侧重的是人身权、财产权等具有明确法律边界的权益,原告主张的“情感权益受损”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原告并不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涉手机和平板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即转移至被告,原告作为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后便丧失任意撤销权,案涉赠与不属于道德义务的赠与,也未经过公证,无权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原、被告之间就案涉赠与物平板与手机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属于一般情感赠与,赠与物交付后,原告不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任意撤销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物折价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李某诉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鲁0323民初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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