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婚姻中一方转给第三者的钱,无论第三者是否知情,原配是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的;那如果是第三者在未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给已婚的对象转钱,是否也能够要求返还?
01
案件回顾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2025年12月16日发布)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2年,一位离异女性肖某,在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注册了账号,希望找到合适的伴侣。她很快认识了周某,其注册信息赫然写着"离异,有小孩由其抚养"。
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这一谈,就是七年。
从2014年到2019年,双方之间频繁互相转账。分手后,两人一起算了账——扣除5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和明显带有赠与性质的款项后,肖某比周某多转了整整24万元。
分手后,肖某才得知一个让她崩溃的真相:周某自1992年11月就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从未解除。他在婚恋网站上的"离异"身份,完全是假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某曾明确表示:"如果知道你已婚,根本不会开始。"
肖某要求周某还钱。周某拒绝,理由是:这些钱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用还。肖某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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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分三步走:
第一步,认定周某有过错。
周某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肖某交友、恋爱,存在明显过错。婚恋网站是为单身人士提供服务的平台,肖某以寻找恋爱、结婚对象为目的与周某交往,不存在过错。
第二步,认定转账不是赠与,构成不当得利。
肖某的24万元给付,不是无条件的赠与,而是基于对周某"离异单身"身份的信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目的性给付"。既然周某的"离异"身份是假的,这个"目的"就落空了,给付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第三步,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周某隐瞒婚姻关系,欺骗肖某感情并获取款项,不仅损害肖某利益,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并支付利息。
03
为什么不是赠与?不当得利是怎么认定的?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如下:
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
周某实际收到了肖某转来的24万元,财产增加,获得利益——这一要件无争议。
要件二:他方受到损失。
肖某的财产减少了24万元,受到损失——这一要件也无争议。
要件三: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周某的获益,直接来源于肖某的转账,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同样成立。
要件四:没有法律根据。
要见四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周某主张"有法律根据"——赠与。
但法院的回应是:肖某的给付,是基于对周某"离异单身"身份的信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目的性给付"。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使肖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给付行为。既然周某的"离异"身份是假的,肖某的"结婚目的"就落空了——给付的法律根据,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周某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肖某交友、恋爱,存在明显过错,肖某不存在过错。肖某的给付行为系基于对周某离异单身身份的信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目的性给付。周某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它澄清了一个常见的误区:
恋爱期间的转账,不一定是赠与。即便是恋爱关系,只要给付行为背后有明确的、合法的目的(如缔结婚姻),而该目的因对方的欺诈行为无法实现,给付方就有权要求返还。
法院没有简单地因为"双方是恋爱关系"就认定所有转账都是赠与。而是穿透了"恋爱"这个形式,去审查给付行为背后的真实目的——肖某是为了结婚才转钱,而这个"结婚目的"被周某的已婚事实彻底否定了。
04
律师建议:恋爱中的财产保护
这个案子给所有在婚恋中的人提了三个醒:
第一,核实对方婚姻状况。婚恋网站上的信息不可全信。确定关系前,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要求对方查询核实。这不是"不信任",而是对自己负责。
第二,大额转账留凭证。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如果转账时有明确的目的(如共同购房、结婚),最好在聊天中留下文字记录。
第三,发现被骗及时维权。一旦发现对方隐瞒重大事实,立即固定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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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 |辉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从业十余年,始终秉持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数百起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
为省内多家大型、知名企业提供顾问或诉讼代理服务,是省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特聘调解员,亦被福建省律师协会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和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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