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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馈赠别盲目!大额附条件赠与分手需返还

  • 2026-08-27 12:37:19
婚恋馈赠别盲目!大额附条件赠与分手需返还

审结一起

婚约财产纠纷案

七夕来临,不少情侣会通过转账、赠送财物等方式表达爱意,但在甜蜜的情感互动之外,也不要忽视暗藏的法律风险。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精准厘清恋爱期间来往款项性质,以司法裁判明晰婚恋财产处置规则。

基本案情

阿华(化名,男)与阿梅(化名,女)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至2024年交往期间,双方通过微信互有钱款往来。

其中阿华单日向阿梅微信转账超过2000元的记录约二十笔、2000元以下转账若干,向阿梅银行账户转账两笔共42000元,其母向阿梅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阿梅单日向阿华微信转账超过2000元的记录五笔、2000元以下转账若干。

2025年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因交往期间来往款项归属产生争议,阿华诉至法院,要求阿梅返还各类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阿梅则认为阿华主张的款项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双方虽确定恋爱关系,但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来往款项是恋爱期间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目的的自愿赠与,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不应予以返还。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国艳经审理查明,二人恋爱期间未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结婚事宜形成明确合意或进行实质性准备,因此,不能直接将恋爱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认定为具有明确婚约约束性质的“彩礼”。

国艳结合给付金额、当地习俗、给付方的经济能力、给付时的具体情境及双方陈述等因素综合对所有款项性质进行判断:

PART.01

单日3000元以上的给付,明显超出恋爱期间一般日常消费、情感表达范畴,结合阿华为促成婚姻而给付的主张,可以认定为属于阿华基于对双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款项,符合附条件赠与的特征。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因此需予以返还。

PART.02

阿华母亲向阿梅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的10万元属于亲属代为给付的大额款项,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阿梅实际接收并使用该款,作为款项的实际受益方,应就该10万元承担返还责任。

PART.03

单日2000-3000元的少量转账及2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转账,属于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或共同消费支出,不予支持返还。

因双方恋爱关系持续时间长、经济往来复杂、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在分别核算双方符合“大额”标准的给付总额、互相抵扣确定净给付额后,最终法院判决阿梅返还阿华179746元。

法官有话说

七夕浪漫佳节,是情侣互诉情意、增进感情的温馨时刻,也是恋爱财物往来、大额资金流转的高峰期。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婚恋财产纠纷,均源于情侣对恋爱赠与的法律边界认知模糊。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恋爱期间的小额情谊支出、节日象征赠与、日常吃喝消费,是维系情感的自愿处分行为,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大额资金转账、贵重财物赠送、亲属代为给付的大额款项,因数额远超日常情感表达范畴,通常承载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应依法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一旦恋爱关系破裂,赠与方依法有权主张对方返还。

甜蜜婚恋更需理性加持。广大情侣在交往过程中,要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切勿以金钱多少衡量爱意,摒弃“以财物维系感情”的错误认知。

同时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对于大额转账、贵重财物给付,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支付备注等完整证据,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如遇婚约财产纠纷,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ND

来源:民一庭 刘利娜 | 图片来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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