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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套贷转贷,分手后款项能否要回?厦门律师解读法律要点

  • 2026-09-07 15:34:47
恋爱期间套贷转贷,分手后款项能否要回?厦门律师解读法律要点

引言:恋爱中的金钱往来,分手后如何“算账”?

恋爱期间,一方因征信问题或急需资金,要求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后转借使用,这种情况在厦门并不少见。然而感情一旦破裂,当初的“帮忙”就变成了经济纠纷——贷款是以自己名义办的,银行催收落在自己头上,钱却在前任手里。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作为扎根厦门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下面结合法律规定和厦门地区司法实践,为大家梳理相关法律要点。

一、什么是“套贷转贷”?法律如何定性?

所谓“套贷转贷”,指出借人并非以自有资金出借,而是从银行、网络借贷平台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通过贷款转贷的行为规避了信贷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

2020年修正后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认定范围——不再要求“高利”和“借款人知情”等条件,只要存在套取贷款后转贷的事实,合同即告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合同无效不等于借款人可以“赖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使用资金的一方仍应返还本金。

厦门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原则。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后转借给另一方使用,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实际用款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款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涉及数百万元转贷的案件中同样判决,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如何处理?

既然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自然也无效。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过,考虑到资金被实际占用的事实,法院通常会支持出借人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也明确了这一处理方式。

四、需要注意的风险

套贷转贷不仅可能导致利息无法实现,还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厦门海沧区法院就曾审理过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案件。

此外,恋爱期间的转账并非一律认定为借款。“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往往被认定为恋爱赠与,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因此,大额资金往来建议明确款项性质,保留书面凭证。

五、闽厦律所的建议

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应当理性对待。如需帮助对方解决资金需求,建议:第一,尽量使用自有资金;第二,明确借贷合意并留存书面证据;第三,避免以自己名义贷款后转借他人。如已陷入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闽厦律所位于厦门,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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