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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旅行男友花了1.8万,分手后却嫌这笔钱花得冤枉,追着我要一半,这钱该不该还?”

  • 2026-10-10 18:21:35
“恋爱旅行男友花了1.8万,分手后却嫌这笔钱花得冤枉,追着我要一半,这钱该不该还?”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经授权转载,谨供普法参考

“分手后前男友追讨旅游花费

丈夫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顾

婚前债务却婚后共担

……

情分断了 账却难消”

男友主动付1.8万旅游开销

分手后追偿会获得法律支持吗?

前男友分手后开始翻旧账,要我把旅游时花费的1.8万还一半。可当时是他自愿付的,现在觉得这笔钱花得冤枉了。“被追债”的滋味,真是让人心里堵得慌,法律会站他那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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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患病妻子起诉离婚

生病会影响争夺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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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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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系散了

钱不能糊涂

依法律 讲道理

算明白了 才算是真的断了

监制|谭义勇
制片人|王宝卿
主编|王秀敏

编辑|宋小军 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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