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案例:恋爱日常转账不算彩礼,分手后要回难!
“男友在恋爱期间给我转的钱,分手后能要回去吗?”这是许多恋爱中人士关心的问题。恋爱中的转账,或许是爱的表达,或许是日常开销,但当感情走到尽头,这些数字能否被贴上彩礼的标签要求返还?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的一则案例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2022年下半年,刘某与张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相恋。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中与其共同生活。同年5月,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10月,感情破裂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包括五笔特殊的“520”转账共计2600元。而张某也曾向刘某转账4500元,并为共同生活购买床上用品,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分手后,刘某以这些款项属于彩礼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全部返还。刘某的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也为恋爱中的金钱往来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如何定性?最高法在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区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况: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意味着,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和小额转账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应由司法介入调整。而彩礼则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判断一笔转账是否属于彩礼,需要考察资金性质、金额大小、交易频率及双方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刘某的转账包括多次日常转账和具有特殊含义的“520”转账。这些款项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也为共同生活支出了费用。因此,刘某的转账应被认定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而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返还转账的诉讼请求。日常消费性支出和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在恋爱关系中十分常见。这些支出可能是约会费用、节日礼物、生活开销的补贴,或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等。这类支出属于情谊行为,是恋爱关系中表达情感、增进感情的正常方式。一旦完成给付,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在刘某诉张某案中,刘某的转账中包含五笔“520”转账,这显然属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不应被定性为彩礼。而其他多次转账也明显用于共同生活开销。这类支出与彩礼的关键区别在于:日常消费性支出是恋爱关系中的正常花费,而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恋爱中的金钱往来需谨慎对待。通过明确转账性质,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或节日礼物,应认识到这些通常属于情谊行为,难以要求返还。对于较大额转账,可在转账时备注用途,明确资金性质。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等,除非确实仅用于表达情感。双方应尽量保持转账记录完整,包括转账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这些记录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关键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款项,如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双方需明确款项性质和返还条件。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涉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这样的案例发布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让公众了解恋爱中金钱往来的法律界限。有助于减少因金钱问题引发的恋爱纠纷,促进健康理性的恋爱关系。也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避免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郭律师提醒,恋爱中的金钱往来应当以情感为基础,以相互尊重为前提。通过明确区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我们可以在享受恋爱甜蜜的同时,避免因金钱问题引发的无谓纠纷。让我们在爱情中保持理性,在付出中保留智慧,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婚恋关系。恋爱中的每一分支出,都承载着情感的温度;而法律的明确界限,则为这份感情提供了理性的保护。如何在感情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或许是每一对恋人都需要思考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