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未来的婚房共同努力,本是一件充满幸福与期待的事,可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曾经的付出如何计算?女方能否因婚房装修付出精力而要求“劳动报酬”呢?
案情简介
张某(男方)与李某(女方)本系一对恋人,于202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4年8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李某曾到张某购置的婚房装修现场,对施工队的装修施工方案提变更建议,并对现场进行监督。交往过程中,二人产生纠纷,遂决定解除婚约。经协商,双方于2025年1月共同签署《情况说明》,就婚约解除及彩礼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按约返还彩礼。2025年3月,李某以为婚房装修投入时间、精力为由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张某向其支付劳务补偿金4000元。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关于将来缔结婚姻的约定,婚约形成后是否继续缔结婚姻,应遵循婚姻自由原则,无论处于怎样的人生阶段,婚姻的缔结都应该以感情为基础,故婚约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张某、李某在恋爱交往过程中,虽耗费了彼此的大量情感与精力,但均系为维系双方感情所进行的必要付出。张某为结婚购买婚房,李某即使参与婚房装修,为装修付出部分时间精力,也是为维系双方感情所进行的必要付出和正常行为。李某所诉事实不能被依法认定,其请求的劳务补偿金4000元也不具备法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请求张某给付4000元劳务补偿金无合法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恋爱关系中,如男方购置婚房,女方花费时间精力去监督装修,但未支付装修费用,分手后,通常难以直接索要劳务费。女方的这种监督装修行为多被视为基于感情基础的无偿帮助。同理,对于男方在恋爱期间为女方家庭付出较多的劳动,也应视为为维系感情自愿而为的无偿行为,也不能因此要求女方支付劳务费。恋爱期间的时间、精力或者劳动的付出属于一般性协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除非另有约定,通常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财产对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付出一方不能证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该行为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具体要件。时间、精力的耗费难以像金钱支出一样有明确的凭证和衡量标准,付出的一方难以客观证明所付时间、精力、体力的具体价值。
但是当一方为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支付装修费用时,如婚约解除,费用支出方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的,这种装修费用可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等的规定,当结婚目的不能达成时,费用支出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装修费用。
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的付出本是双向奔赴的心意,切勿将日常精力投入预设为“有偿劳动”。面对婚房装修等涉及双方的事务,若担心后续产生争议,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投入性质与补偿约定。若仅是出于情感的无偿协助,需理性看待付出,避免分手后因索偿无果引发纠纷,让曾经的美好变成法律诉讼的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