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你们快过来!我真的没偷我女朋友的金吊坠,她一口咬定是我,我实在说不清了,只能找你们来证明我的清白!”近日,浙江嘉兴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的报警电话里,传来一名男子焦急又委屈的声音。
报警人江某某声称,女友黄女士的金吊坠丢失后,将怀疑的目光锁定在自己身上,两人争执不下,他为了洗刷嫌疑,只能选择报警求助。
然而,民警介入调查后,事情的真相却与江某某的“自证清白”背道而驰,一场看似简单的财物丢失纠纷,最终揭开了一起蓄意盗窃案的真相。
接到报警后,斜桥派出所的民警迅速整装出发,赶往江某某与黄女士的居住地。抵达现场时,两人仍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客厅里的物品摆放整齐,并无明显翻动痕迹,但空气中弥漫着紧张的火药味。
江某某坐在沙发上,双手紧握,反复向民警强调自己没有偷窃行为:“我怎么可能偷她的东西?我们在一起这么久了,我就算再没钱,也不会做这种事!”他语气坚定,眼神中似乎带着一丝被误解的愤怒。
而一旁的黄女士则显得格外冷静,面对民警的询问,她条理清晰地说出了自己怀疑江某某的缘由。黄女士表示,丢失金吊坠的前一天,她放在客厅茶几上的40元现金突然不见了。
当时她第一时间询问江某某,对方明确否认拿过这笔钱,还抱怨她不该无端怀疑自己。“40块钱虽然不多,但我平时很留意这些细节,家里除了我们俩没有别人来过,现金怎么会凭空消失?”黄女士说,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当时她虽然心存疑虑,但也没有再深究。
直到第二天早上,黄女士准备佩戴首饰出门时,才发现首饰盒里的一枚金吊坠不翼而飞。
这枚吊坠是她去年生日时给自己买的礼物,款式是精致的小花造型,不仅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市值也超过千元。吊坠的突然失踪让黄女士瞬间联想到了前一天丢失的40元现金,她越发觉得事情并非巧合。
为了弄清真相,黄女士调取了家中客厅的监控录像,而监控画面让她彻底证实了自己的猜测——画面中,江某某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悄悄走到茶几旁,拿起那40元现金揣进了口袋,整个过程动作迅速,显然是刻意为之。
“连40块钱都要偷偷拿,他肯定也会打我金吊坠的主意!”黄女士告诉民警,看到监控后,她立刻检查了首饰盒,发现吊坠果然不见了。
面对铁证,江某某依然拒不承认偷窃吊坠的行为,坚称现金是“随手拿的,本来想跟她说但忘了”,而吊坠的失踪与自己无关。双方各执一词,民警决定展开进一步调查。
民警首先对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首饰盒所在的梳妆台没有被撬动的痕迹,门窗也完好无损,排除了外来人员入室盗窃的可能。结合黄女士的陈述和监控证据,江某某的嫌疑进一步上升。
为了找到关键线索,民警依法对江某某的手机进行了检查,在其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中,一条黄金回收店铺的交易信息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记录显示,就在黄女士发现吊坠丢失的当天中午,江某某曾向该店铺转账收款一笔金额为800余元的款项,交易备注为“黄金回收”。
顺着这条线索,民警立即联系了这家位于海宁市某街道的黄金回收店铺。店铺负责人在核实信息后向民警表示,近期确实回收过一枚小花造型的金吊坠,出售者正是江某某。
负责人回忆,江某某到店时神色有些慌张,询问回收价格时显得格外急切,还主动提出可以降低价格,只求尽快成交。由于店铺严格执行黄金回收登记制度,负责人留存了江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吊坠的相关照片。
民警将店铺提供的吊坠照片与黄女士描述的丢失吊坠进行比对,无论是款式、重量还是细节特征,都完全吻合。
掌握了这一确凿证据后,民警再次对江某某进行询问。起初,江某某还试图编造谎言,声称这枚吊坠是自己“以前买的,现在没钱了才卖掉”。
但当民警出示了交易记录、店铺证言和吊坠照片等一系列证据后,江某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低下头如实交代了自己偷窃女友金吊坠并变卖的犯罪事实。
据江某某供述,他近期因无固定工作,手头一直十分拮据,不仅房租即将到期,还欠了朋友一笔小额债务。
案发前几天,他看到黄女士放在茶几上的40元现金,一时贪念作祟便偷偷拿走了。得手后发现黄女士并未深究,他的胆子越来越大,转而将目光投向了黄女士的金吊坠。
案发当天清晨,江某某趁黄女士熟睡之际,悄悄走进卧室,从梳妆台的首饰盒中拿走了金吊坠,随后迅速前往黄金回收店铺将其变卖,获得赃款800余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
他原本以为这件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女友会因为40元现金调取监控,更没料到民警会通过交易记录找到关键证据。
“我知道错了,不该一时糊涂偷她的东西,现在后悔也晚了。”面对民警的讯问,江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坦言,自己与黄女士交往已有一年多,感情一直不错,这次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事,完全是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心存侥幸心理,最终酿成了大错。
目前,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赃款已被警方依法追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民警将追回的赃款交到黄女士手中时,她感慨万千:“真的没想到他会这样对我,虽然钱追回来了,但这段感情也彻底没了。”
这起案件的侦破,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大众敲响了警钟。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民警表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江某某不仅偷窃了女友的财物,更违背了恋人之间的信任与忠诚。无论是40元现金还是价值千元的金吊坠,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一时的经济困难绝不能成为触碰法律红线的借口,面对生活中的困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偷窃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尤其是贵重物品,尽量不要随意放置在显眼位置。家中可以安装监控设备,一旦发生财物丢失等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求助。
此外,在人际交往中,无论是恋人、亲友还是同事,都应当坚守诚信底线,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切莫因一时贪念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
爱情与信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坦诚相待的基础上的,江某某的行为不仅毁掉了自己的前程,也击碎了一段原本美好的感情。
这起案件再次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唯有遵纪守法,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