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给的钱能要回吗?买房买车款算不算彩礼?最高法最新案例说清楚了——兼评婚姻财产纠纷中的最高法院司法价值导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涉彩礼案件的裁判标准,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这批案例不仅延续了此前治理高额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司法导向,更在彩礼认定范围、共同生活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司法应对等方面展现出细腻而鲜明的裁判思路。以下结合典型案例,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新动向作简要评析。
一、彩礼范围的扩展认定: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可纳入彩礼范畴
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多指礼金、“五金”等财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款项给付(如购房款、购车款)日益常见。本次发布的案例一明确,此类款项若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则具备彩礼性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法院在审查时,注重结合聊天记录、当地习俗、给付背景等证据综合判断,避免将此类给付简单认定为一般赠与。律师提示:当事人在给付大额款项时,应尽可能明确款项性质,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二、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的区分:情谊行为不属司法调整范围
案例二进一步细化了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界限。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同居期间多次互转的款项(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520”转账)属于共同生活开销或情感表达,不支持返还。律师提示: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共同消费等通常视为情谊行为,司法一般不予干预。当事人应注意区分“表达感情”与“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三、长期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案例三体现了司法对“事实家庭”利益的保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法院认定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在抚育子女、经营家庭中付出较多,故不支持返还彩礼。这一裁判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了机械适用“未登记即返还”可能造成的不公。律师提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用途等成为裁判关键因素。当事人应重视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留存。四、“闪婚”后拒绝共同生活,可能构成变相索取财物
案例四中,双方相识数日即登记结婚,彩礼接收方在短期内离家并明确拒绝共同生活,法院认定其行为涉嫌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返还全部彩礼并准予离婚。该案表明,即便已办理结婚登记,若未形成实质共同生活,彩礼返还请求仍可能获得支持。律师提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若一方在收受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五、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五传递出严厉打击婚骗行为的司法信号。当事人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明确,民事责任不排除刑事责任,刑事退赔可抵扣民事已执行部分,体现了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全方位遏制。律师提示:如发现对方同时与多人“谈婚论嫁”、索要财物后失联等异常行为,应及时报警,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结语:司法引导树立文明婚恋观
最高法通过本批案例,进一步统一了涉彩礼纠纷的裁判尺度,强化了“不以婚姻为名谋财”的价值导向,体现了司法在治理高额彩礼、推动家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公众而言,应树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念,理性对待彩礼;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需准确把握裁判规则,在案件中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未来实践中,随着社会观念和家庭形态的演变,涉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仍将不断丰富发展,而司法的核心始终在于:让婚姻回归本质,让财富传递温情,让诚信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注:本文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