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李某、宋某等五人向杨某的四名子女赔礼道歉;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宋某等四人共计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杨某的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没有对杨某进行积极正确的救助,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给四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应给四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