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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婚恋“索财”陷阱‌

  • 2026-10-11 09:30:45
警惕婚恋“索财”陷阱‌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在当前婚恋交往中,却出现这样一种异常情况:一方以缔结婚姻为名,长期、频繁地向另一方索取财物。

‌一、案情回顾:以“婚姻”为条件的持续索财‌

原、被告通过相亲群结识。交往初期,被告即明确提出,需支付6万至18万元不等的“彩礼钱”作为共同生活或结婚的前提。在后续近一年的“恋爱关系”期间,被告持续以支付房税、物业费、生活费、随礼等各式名目向原告索要钱款,合计金额数万元。当原告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则以“给钱才领证”等理由推脱、逃避。双方感情因此产生隔阂,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得钱款及金戒指等财物。

‌二、法院裁判:“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无效,应返还财物

行为定性:一方自相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作为先决条件向对方索取财物,且未将财物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财产处置:因该索取行为无效,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三、律师提示:如何防范与应对‌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识别与防范“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几个关键点:
审视交往动机与模式:正常的婚恋交往以情感交流为核心。如果一方(尤其是相识不久后)频繁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理由索要钱款,且与共同生活开销无关,甚至将支付钱款作为见面、维系关系或同意结婚的直接条件,就需高度警惕。
区分“赠与”与“索取”:自愿、主动的馈赠,尤其是具有节日纪念、表达情意等特殊含义的小额给付,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而被动的、在对方设定条件下为维持关系不得不进行的给付,则可能被认定为是被索取的财物。
注意保留证据:无论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本案中的“婚礼钱”)、银行转账凭证还是通话录音,其中提及“给钱才能如何”等将财物与婚姻绑定内容的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对证明“索取”事实至关重要。
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现可能遭遇借婚姻索财的情况,在沟通无效后,应果断采取措施终止不合理的经济给付,并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本案判决明确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全部索取财物(包括钱款与戒指)的请求,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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