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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恋爱到订婚,这些钱物给了能要回吗?

  • 2026-10-12 08:56:32
天津律师┃恋爱到订婚,这些钱物给了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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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丽姐说法

【案例】同居未登记,孩子两岁了,彩礼能返还吗?

【案情】李四与阿华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阿华收到李四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四起诉主张阿华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生育及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阿华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Q: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明确了三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的情况,包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支持彩礼返还;(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需综合考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及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酌定彩礼返还金额;(3)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4)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的。
Q:刚刚我们听到,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该是符合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况,可是“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就是阿华不用返还彩礼,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涉及彩礼案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彩礼返还金额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双方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第二,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及生育、抚养子女,例如在同居期间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若女方已生育子女且独自抚养,彩礼亦可能被用于养育子女。第三,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过错: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存在明显过错,对双方关系的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第四,嫁妆可抵扣彩礼:若女方曾给男方嫁妆,则可抵扣部分彩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并已生育一子,法院酌情判决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这是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Q:从恋爱到结婚,给的钱物如何定性?(彩礼、赠与、共同消费、借贷)上轿钱,下车钱算彩礼吗?哪些可以要回?
在恋爱到结婚期间,钱物的定性主要取决于给付目的、当地习俗、金额大小和给付时间方式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返还,例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而一般赠与行为,如为了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通常不可撤销。共同消费的财物,如用于婚礼或日常生活的支出,一般也不可追回。至于借贷,若能提供证据,则可诉请返还。上轿钱、下车钱通常结合习俗与金额认定,大额且系结婚刚需多算彩礼,小额仪式性自愿给付多属赠与。
定性
核心判断要点
典型情形
能否要回
彩礼

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通常发生在谈婚论嫁、订婚至结婚期间,给付对象明确,金额较大。

见面礼、聘礼、大额现金、贵重首饰、房产/ 车辆出资等;上轿钱、下车钱(大额且为当地结婚必需)。
符合法定情形可返还
无条件赠与
无结婚目的,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自愿给付,价值不大或有特殊寓意
节日红包(520、1314 等)、生日小礼物、日常吃饭逛街开销、小额人情往来
一般不可撤销,不能要回
附条件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但未明确为彩礼,本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筹备婚礼的大额支出、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转账(无彩礼名义)
条件未成就(未结婚)可撤销,可要求返还
共同消费
双方共同参与的日常开销、婚礼筹备中的共同支出等,无明确给付指向
恋爱期间共同旅游、吃饭、购物,婚礼场地费、酒席费等共同开销
不可要求对方分担,已消耗无返还可能
借贷
有明确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约定还款,转账备注“借款”等
有书面/口头借款约定、转账附借款说明、催款记录等
可诉请返还,需举证借贷关系
Q:如何避免恋爱到结婚的经济纠纷?
为了避免从恋爱到结婚阶段的经济纠纷,建议在恋爱期间就明确财物性质,并通过书面协议留存证据,同时遵守法律边界。例如,恋爱期间的小额往来、谈婚论嫁时的大额彩礼和赠与,以及婚前财产规划,都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以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具体建议如下:
一、恋爱阶段:
  • 小额且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如520、1314、生日红包等),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若涉及较大金额(如万元以上,也有法院认定千元以上),且是出于帮助对方应急的目的,务必在转账时进行备注。 选用“借款”方式时,务必留存聊天记录,明确还款时间与方式。
  • 在赠送贵重礼物(如首饰、手机、奢侈品)前,若以结婚为目的,可在聊天中明确表示“此礼物是以结婚为前提赠送,若后续未能结婚,希望能予以返还”,以避免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 共同消费方面,对于日常吃饭、旅游、购物等共同开销,建议采用AA 制或轮流付款的方式,避免一方长期承担大额费用。若一方垫付了大额共同支出(如共同旅行中的机票、酒店费用),可在转账时备注“共同旅行费用”,并与对方确认分摊金额,以防止后续被主张为“赠与”。
  • 避免替对方承担债务或担保。
  • 切勿轻易为对方偿还网贷、信用卡欠款,也不要担任对方的债务担保人,以免因对方债务问题而卷入纠纷。
二、谈婚论嫁阶段:
  • 在给付彩礼时,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在备注中明确注明“彩礼”,以书面形式记录约定,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避免现金交付带来的无凭证风险。
  • 若条件允许,应签订《彩礼给付协议》,明确彩礼的具体金额、用途(例如用于购置婚房、家电等),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时的返还比例,并由双方及媒人签字确认。
  • 在婚前赠与中,应明确区分“个人赠与”与“共同赠与”,并签订《赠与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这些协议应详细规定各自份额、贷款偿还责任以及财产的处置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并预防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三、婚前阶段:
  •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婚前财产的明细及归属、婚前债务的承担、婚后财产的管理方式(如AA 制、共同财产制)、彩礼及嫁妆的归属与返还约定。
  • 协议应由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 厘清嫁妆与彩礼的归属。
  • 嫁妆若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建议单独存放,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若为婚后父母赠与,需明确注明“仅赠与女方个人”。
  • 若彩礼已用于购置婚后共同生活的家具、家电,需留存购物凭证,以此证明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财产,在后续纠纷中可据此抵扣返还金额。
  • 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婚前的存款、理财等,不要与婚后的工资、奖金等共同存入同一账户;若需使用婚前财产支付婚后开销,可单独转账并备注“婚前财产支出”,防止婚前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纠纷发生前:提前留存证据,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节日生日礼金、日常消费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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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王万兵

王万兵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法学知识扎实,工作严谨细致,时刻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民商刑事案件,受到委托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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