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恋一方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彩礼吗?
我国民法典及之前的婚姻法,均明确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不过,对于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我国司法实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是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进一步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的,根据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情况,确定了不同的规则:
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认定彩礼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者一方给付的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因此,夫妻双方或者婚约双方之间给付的财物,能否主张返还及如何返还,首先要看其法律性质上,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还是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是双方情谊行为,还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性支出,或者其他不以婚姻为目的的小额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归纳的典型意义就指出: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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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