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谈恋爱是需要花钱的,大部分情况下是男方出钱女方享受。
而且通常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无需返还。

小帅和小美(均为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从确定恋爱关系到后来感情不和分手,两人相处了半年。小美呢,也多次给小帅发衣服、饰品、化妆品等购物链接,让小帅帮忙付款,这些订单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都有。据统计,恋爱期间,小帅通过某宝、某信给小美支付了大概三百多笔钱,加起来有3万多元,而小美几乎没给小帅花过钱。另外,小帅还花2万余元给小美买了高档保健品,不过分手的时候,小美已经把保健品还给了小帅。现在,小帅觉得小美得到这些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小美把恋爱期间他花的3万多元还回来。可小美不这么认为,她觉得剩下的这些钱是小帅自愿给她的,属于赠与,不用还。双方为此产生了分歧,小帅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起诉到法院想让小美返还这笔钱,而小美坚持自己的看法,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从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法律层面看,男女恋爱时,为增进感情产生的合理消费和小额金钱给付,一般属于自愿支出的赠与,不算“不当得利”。但本案中,小帅和小美交往仅6个月,期间都是小美给小帅发购物链接要求代付,代付次数多达几百笔,有时一个月要付60多次,一天甚至达10多次,金额也不等。这种代付行为,既超出正常生活需求,也超出小帅经济能力,并非恋爱男女正常赠与。小帅代付的款项里,除去合理消费部分,其余应看作小帅为巩固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今双方无法结婚,小美取得这些款项就没了合法依据,应部分返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讲,男女恋爱应秉持正常婚恋观,真心相待、相互付出,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提倡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的大额花费,更禁止一方借恋爱索取财物或牟利。本案中,小帅为小美代付的款项,超出恋爱正常交往范畴,还让小帅经济困难。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二人恋爱时长、代付款项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收入以及微信沟通意思表示等,在公平、诚信基础上,酌定小美返还小帅10000元。虽然每笔转账的金额不算大,但转款或者代付的次数极为频繁,在较短的时期内,累计支付的金额总数颇为可观。
这样的支付情况,既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关系中赠与行为的常见范畴,也远远超出了赠与方自身的经济承受限度。
基于此,其中部分款项不能简单视为普通赠与,而应认定为是以达成特定条件(如缔结婚姻等)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条件无法实现时,这部分款项需要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