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一起买房仿佛是对未来的甜蜜承诺。可一旦感情生变,曾经的爱巢瞬间变成最棘手的“财产炸弹”:名字都上了房本,但钱都是对方出的,分手时你到底能分多少?今天这个真实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个清醒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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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真实案例,已进行隐私处理
案件经过:
2022年,我和男朋友看中了一套总价135万的房子。首付60万是他出的,房子买好后我们就出租了,租金基本用来还贷款。房本上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
前段时间我们和平分手了。他现在想让我配合他把房子卖掉,但只愿意分我10万块钱,理由是“所有钱都是他出的,我没有贡献”,而且他说现在房价跌了,房子一时也不好卖。
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到底可以主张多少份额?
当事人带着疑惑,找到了上海广播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
律师说 ▼
律师指出: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购房行为发生在恋爱期间,而非婚姻存续期间,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有巨大差别。严格来说,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通常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意愿,涉及一些“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法院更倾向于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共同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那么“资合性”(即出资贡献)就远远大于“人合性”(人身关系)。因此,出资多甚至全款出资的一方,在法律上极为有利,最终判得的份额比例通常会远高于另一方。但是,这又不同于普通朋友之间的纯粹投资。法官会综合考虑你们处于恋爱关系、涉及婚约、恋爱时间长短、导致分手的原因等因素。对于未出资的一方,也不是必然分不到任何利益,法官仍会酌情考虑“人合性”因素,只是占比不会特别高。
律师认为:
就本案情况预判,出资方(男方)很可能占到70%-80%甚至更高的份额。而未出资方(女方),虽然未出首付,但名字在房产证上,且关系特殊,仍可能分得10%-20%左右的份额。这与纯粹朋友间投资的处理(出资方可能占全部)有所不同,是法院对恋爱人身因素的特殊权衡。
本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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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务必谨慎,无论感情多好,最好事先以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份额和分手后的处理方式,避免感情不再时,还要面对一场伤财又伤心的拉锯战。
#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