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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 2026-10-15 09:02:11
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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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张三在交友APP上与李四相识,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李四经常找张三聊天,聊天中李四称自己单身未婚,并约张三出来见面;三个月后,张三与李四发展为恋爱关系。

张三和李四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张三发现李四已婚已育,并与李四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三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出具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载明:经了解,报警人张三与当事人李四是男女朋友关系,报警人张三发现当事人李四在已结婚的情况下和报警人谈恋爱,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随后,张三要求李四向自己道歉,但李四拒绝,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的诉请为:1.要求李四以书面形式向自己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媒体不少于三家且由自己选定,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2.要求李四赔偿自己心理咨询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6元。

案例解析

首先,生活中,个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李四故意向张三隐瞒自身已婚已育事实,并与张三恋爱,同时诱导张三发生性关系,李四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张三的人格权,而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因此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张三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李四不主动履行,法院将在当地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四承担。

同时,张三诉请的心理咨询费1000元是因李四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诊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666元的金额符合实际情况,故支持了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心理咨询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律师建议

“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维权靠法”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隐瞒婚姻状况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形,想要维权时,在此有以下建议:

1.收集对方打造单身人设的证据。比如对方自称“单身”的聊天记录、社交平台动态,其真实婚姻状况的线索(如结婚证照片、配偶公开信息、亲友证言)。

2.收集自己的财产损失证据。比如给对方的转账记录等。

3.收集其他辅助证据。比如共同朋友或知情人的证言。

面对亲密关系中的背叛与欺骗,你在法律上并非孤立无援。

律师简介

曾甜甜律师,女,1997年2月22日生,2019年7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同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现为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2111377552。

联系电话15186551928,微信同号。(欢迎所有尊重知识劳动的人和我交流沟通)

工作履历

2020年5月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业务。先后为兴义市残疾人联合会、贵州恒鑫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友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律顾问和诉讼法律服务。

截止至2025年1月1日,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代理诉讼案件数量400余件,在诉讼和非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及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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