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山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梅诉至法院。该案涉及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张山与李梅曾为同居恋爱关系。
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间,张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梅转账多笔。除“520”“88.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外,还包括16笔大额转账,如10000元、5000元等,合计十万余元。
分手后,张山曾通过短信及李梅亲属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大额转账款项。
争议焦点
张山与李梅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若构成,张山主张李梅偿还十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情况
庭审中,张山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与催款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款项为借款。李梅则辩称双方属恋爱同居关系,相关转账系共同生活支出或情感表达,并非借款,并提交部分转账流水予以佐证。
2023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张山的诉讼请求,认定其中76970元属于借款,应予返还,其余款项因属情感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不予支持。
李梅不服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透析
一审法院认为:虽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但鉴于双方曾存在亲密关系,未立字据亦符合常情。张山已主动排除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性小额转账,诉请返还的均属大额款项,超出一般恋爱日常消费水平,不符合普通赠与特征。
张山提供转账记录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李梅未能证明该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其他非借款用途,故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张山所主张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必要开支。除诉请款项及特殊数字转账外,其余资金流水已可覆盖同居期间基本消费。李梅未能说明大额转账的具体用途,法院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及双方陈述,认定借贷合意存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资金往来性质认定,需结合证据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主张借款的一方,除需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亲密关系的特殊性,法院也会根据转账金额、频率、双方经济能力、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作出合理认定。
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情侣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可采取备注、书面约定等方式固定证据,既不伤感情,也保护权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