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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门一脚的婚事黄了!男子因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

  • 2026-09-07 02:48:14
临门一脚的婚事黄了!男子因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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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俩人多亲密,哪怕是同居的情侣,只要没经过对方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照样可能构成强奸罪。

女性的性自主权受法律绝对保护,这事儿没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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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真实的判决书,附上犯罪的全过程全细节,以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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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3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XX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1)Z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检察官助理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及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其租住的房屋内,违背被害人蒋某的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蒋某报警。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蒋某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使用暴力,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宣告无罪。1、主观上不存在强行奸淫被害人的直接故意;2、客观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足以令蒋某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从而令齐**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3、指控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4、鉴于齐**与蒋某未未婚男女恋爱关系,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充分考虑该关系的特殊性;二、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与被告人本人的认罪态度无关,如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齐**犯强奸罪成立,请合议庭考虑齐**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齐**属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2、取得被害人谅解;3、当庭陈述检举犯罪,如果庭后核实构成立功,依法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4、被告人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其租住的房屋内,违背被害人蒋某的意愿,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齐**经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蒋某对被告人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其作为与齐**恋爱6年有余的女友,双方感情较为稳定,且未来将要谈婚论嫁,请求对被告人齐**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涉案人员的自然情况,其中被告人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齐**无前科劣迹。

(3)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明:2021年5月21日9时37分,道义*接到110指令称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刑事案件。道义*接到指令,立即派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经查,报警人蒋某称自己于2021年5月20日20时许在天顺家园4号1单元502室被齐**强奸。道义*民警到达天顺家园后,在4号楼楼下将被告人齐**传唤至*机关。

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齐**是我的前男友,我们之前处了3年多,后来在2021年1月份的时候,我们分手了。在2021年4月20日左右,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齐**就开始主动找我聊天,没事就给我发微信啥的。在2021年5月3日,我从正良一家传媒公司离职不干了,我就没有收入了,齐**当时知道我不干了,知道了我没有收入,也没有地方住了,他就让我去他在道义天顺小区的房子住,他说那是他的空房子,反正他也不住。我当时确实也没有地方住,搬家也挺急,我就没有办法只能按照齐**说的做了,我当时对他说我不会白住他的,我可以付给他房租,但他当时也没有明确同意,于是在2021年5月5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就搬进天顺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住了,之后至2021年5月21日,我就在那居住。2021年5月13日左右,当时我还在他的房子里居住,齐**说要带我在5月20日过“520”,当时我并没有同意。在2021年5月20日13时许,齐**在微信上和我说:“走啊,带你出去溜达。”我说:“去哪儿啊?她说:“我们俩去尚柏奥莱啊。”我当时也没有事,合计就出去溜达一圈。当时我正好有点饿了,我俩就去正良附近吃的中午饭。之后,齐**就开车带我去尚柏奥莱了,他当时挺困的,他就没进去,他在车里睡觉来着,我自己进去溜达的,我进去逛了半个小时,我就出来,他就开车把我拉回到天顺小区,他把车停在小区里,她说晚上喝酒吃饭,所以我俩就打网约车去的红苑家园附近的一家烤肉店,齐**当时在车里还对我说:“今天就要把你灌多”。在17时15分许,我俩就到了韩云龙炭火烤肉店,之后我俩就在饭店里吃饭,当时我俩就“他一杯,我半杯”这样喝了下去,当天在饭店里齐**喝了大约3瓶老雪花和3瓶青岛干啤,我喝了一瓶老雪花和一瓶青岛干啤,我还很清醒并没喝多,在饭店里的时候,齐**还对我说过他今晚要睡我类似的话,我说“不好使”。在19时40分左右,我俩吃完就离开饭店了。齐**就要去附近的超市买东西,我说你要干啥,他说他要买套,我说你有病啊,我不去,接着他就自己去了,我当时就去新天地附近的超市买了西瓜,我买完后齐**就站在超市的路边,之后我俩就做的网约车往天顺家园小区回,在路上的时候,我知道他喝酒没有好事,我就对他说想去盛世汤泉洗澡,然后在那住,他当时没有同意,我们就一路开回了天顺家园。在20时05分许,我俩就回到了天顺家园小区,我俩走到一楼单元门处,他就说要送我上去,我知道他喝完酒没有好事,就不想让他上去,我当时站在单元门与一楼之间的楼梯处,他就拉我往楼上去,我就想下楼,想离开单元门往外走,我俩就这样拉扯了大约10多分钟,这时我就发现他裤兜挺鼓囊,我就一掏发现是避孕套,我就给扔了,齐**就出去找去了,不一会他找到了,他就放在他裤兜里了,接着我俩又开始拽扯,然后他就把我墩在楼梯上了,我挺疼的就坐在楼梯上哭,我说:“我想出去缓一下”,他就扶着我,我就慢慢走出去了,我当时就走在单元门口缓了缓。过了1、2分钟,齐**说要把我背上楼去,他说把我背上去以后,就离开,接着他就把我背上了楼。我俩到了5楼,他就用我的钥匙把房门打开了,接着他又背起我把我放在了卧室的床上,他没离开,对我说今晚他就想睡我。我说不行,你不可以碰我,碰我就报警,他说没事,报警吧。接着他就去卫生间洗东西,我就去把他放在桌子上的避孕套藏起来了。我就坐着床边的地上玩手机,我想报警,可是不到1分钟,齐**回到卧室,他就把我的手机抢过去了,我就说我报完警了,我说我半个小时内没有动静,*就上楼,齐**就把我的手机藏了起来,他说我看*不来的,他就有点怒了,齐**上来就用手摸我的胸、摸我的身体,我就开始挣扎反抗,他就用手按着我,压着我,我就反抗用手挠他,我越是拒绝他,他就越生气,他就嘴上念叨:“我是不是不如小博,你之前找过的对象都睡过小姐”等之类的话,我当时很厌烦他,也就说了一些激怒他的话,齐**开始非常愤怒,他就开始撕扯我的上衣短袖,把我的黑色短袖扯坏了,他又开始撕扯我的内衣,把我的内衣也撕坏,接着他又把我的裤子给拽了下来,当时我还用壁纸筒打了他一下,接着他把我的内裤也撕坏了。此时,我已经是裸体了,齐**也是裸着的,他就上来把我压在床上,骑在我的身上,他用一只手把我的双手按在我的头顶,另一只手在我的身上摸来摸去,他就开始用手摸我的胸,也用嘴亲我的脖子和胸,还用阴茎蹭我的阴部,我就开始挣扎,我就开始哭,连抠带挠他(事后我发现我的手指甲都挠出血了),我就说别碰我行不,我嫌你埋汰,你要碰我,我就报警强奸,我还你家里。他说事后我开车带你去*局,我敢作敢当,当时他的阴茎开始勃起,我当时挣扎,不知道打他哪里了,他的阴茎就软下来。我就和他说:“你别碰我,今天你要插进去,我就报你强奸,你不插进去,我俩就当今天的事没有发生。”他就骑在我身上想了10多秒,然后他说想好了,他就开始用他的阴茎蹭我的下体,他的阴茎就开始勃起了,他就开始要掰我的双腿,想要把他的阴茎插进我的阴道里,我就使劲夹紧我的双腿,我反抗了,他就使劲把我的腿掰开了,这时他就把他的阴茎插进我的阴道里了,当时我下体并没有分泌物,他是硬插进去的,我就一直在反抗,他一直用他的双手控制我的手,我的手短够不到他,我就缩紧我的腿去正面蹬他的脸,他还是持续抽插,在抽插了10分钟左右,他还对我说:“内射,还是外射”,我有点傻了,之后他就拔了出来,把他的精液射在我的肚子上了,他用手擦了我身上的精液,他把手纸扔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我就穿着衣服出来了,然后我说我要报警,后齐**开车带我绕了一晚上。第二天9点多,我报警。”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蒋某能够对被告人齐**正确辨认。被告人齐**能够对其强奸的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天顺家园4号楼1单元502卧室)正确辨认。

4、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案发时现场情况,蒋某的手指甲受伤,手臂有抓痕。被害人蒋某的内衣被齐**扯坏。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蒋某对被告人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其作为与齐**恋爱6年有余的女友,双方感情较为稳定,且未来将要谈婚论嫁,请求对被告人齐**从轻、减轻处罚。

6.被告人的齐**供述与辩解:“2021年5月20日下午3、4点钟,我和蒋某一起吃的烤肉,吃完烤肉后6、7点钟时,我跟蒋某说要买避孕套,我买完后,蒋某问我买这玩意干嘛,我说你猜呢,蒋某没有表态。后我们打车回到了天顺家园,我们是到单元门口刚上台阶,蒋某说你买避孕套,我不和你上去。当时蒋某要往下走,我就转身去搂她,她就躲我,蒋某当时就坐在地上了,说太疼了,我走不了了。我说那我背你,我就把蒋某背上楼了。我们回到了天顺家园4号楼1单元502我家里,我把蒋某放在了卧室床上。蒋某说我要出去洗澡,我跟蒋某说这么晚别去了。蒋某说今晚你睡沙发,我睡床。我当时就不乐意了,我说怎么地,我还不如跟一个喝过一顿酒的男的,咋地?蒋某说,对,不如,你狗XX都不是,啥也不如。当时蒋某躺在卧室床上,我一生气就把她穿的黑色吊带背心给撕坏了,撕完上衣后,我把她内裤也拽掉了,当时蒋某身上没穿任何衣服。之后我们就吵了起来,吵完之后,过了十多分钟,我就把身上的衣服裤子都脱了,蒋某这时候也知道我想跟她发生性关系,说你要是敢碰我,我肯定报警。我说我不用选。她说你想好没,我说想好了。蒋某说你来吧,我不拦着你,也不挣扎了。然后我骑在她的身上并把她的双腿掰开,我把我的阴茎刚插入蒋某的阴道里抽插了几下,蒋某就用手推我。当时我阴茎就软了。蒋某说咋的,你还想碰我被?我没吱声,蒋某就冷笑着说行,你碰吧,我不拦着你,也不挣扎了,她说完这句话,我就把阴茎插进了蒋某的阴道里,抽插了十多分钟后,我就射精了,当时射在了蒋某的腹部,然后我就把精液擦了,当时用什么擦的我也记不清了。后蒋某去了卫生间,并穿了衣服往外走,我问她去做什么,她说去报警。后我带蒋某开车转了一晚上,第二天蒋某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虽明知被害人报警而没有离开现场,并在现场被*机关传唤到案。但根据其庭审的供述,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是认为双方系情侣间的一般纠纷,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就其强奸犯罪而言,其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齐**当庭提出其有立功表现一节,因无法核查其举报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鉴于被告人齐**与被害人系情侣关系,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表示未来双方将要谈婚论嫁。经审查调查评估,被告人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辽宁省法库县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汤晓东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郑新宇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沈中楠

书 记 员: 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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