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被告委托后,许有缘律师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定性为一般赠与:主张双方处于恋爱同居期间,原告的转账及消费行为是基于感情的无偿赠与,目的在于联络感情、表达爱意,并非以结婚为明确条件的附义务赠与。
所有权已转移:强调赠与款项已完成交付,被告已合法取得所有权。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金额未超合理范围:结合双方恋爱时长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认为累计38,557.2元的支出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和一般性馈赠,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应被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或附结婚条件的大额赠与。
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附有“以结婚为条件”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