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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正实务|案例分析——许有缘律师代理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案胜诉

  • 2026-10-10 22:03:55
同方正实务|案例分析——许有缘律师代理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案胜诉

案件背景

杨某与周某通过网络相亲平台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杨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共计29,120元,并为周某购买物品花费9,437.2元,合计支出38,557.2元。后杨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杨某认为其财产遭受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全部款项共计38,557.2元及本案诉讼费。

诉讼发生后,周某委托我所——同方正(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我所随即指派许有缘律师处理此案。

核心难点

许有缘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恋爱同居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其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若认定为一般赠与,则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原则上无权撤销或要求返还;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则因条件未能成就(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落空),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原告主张其给付行为系以结婚为前提,而被告则抗辩相关款项与物品属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与共同生活消费,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附条件赠与的合意。

行动策略

接受被告委托后,许有缘律师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定性为一般赠与:主张双方处于恋爱同居期间,原告的转账及消费行为是基于感情的无偿赠与,目的在于联络感情、表达爱意,并非以结婚为明确条件的附义务赠与。

所有权已转移:强调赠与款项已完成交付,被告已合法取得所有权。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金额未超合理范围:结合双方恋爱时长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认为累计38,557.2元的支出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和一般性馈赠,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应被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或附结婚条件的大额赠与。

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附有“以结婚为条件”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终审胜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被告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综合判断赠与性质:情侣间的赠与需结合赠与目的、财物价值、双方经济状况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超出日常人情往来合理范围的大额财物赠与,可能被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反之,则属于一般性恋爱赠与。

本案属于一般赠与:结合原、被告恋爱时间及曾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告所支付的款项总额未超出恋爱期间的合理消费与馈赠范围,应认定为双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和一般性恋爱赠与。

原告举证不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附有“以结婚为条件”的义务。因此,其关于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一般赠与,所有权转移已完成,故驳回了原告的返还请求。

律师寄语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理性处理。大额转账或贵重礼物赠与前,可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证据。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通常推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难以追回。若涉及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给付,建议明确约定性质,避免日后纠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许有缘
同方正|重庆
联系方式:158-2303-2884
办公地址:同方正重庆办公室
许有缘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在人民法院、大型国企实习,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敏锐洞察力与综合应对能力。以专业为本,以责任为重。注重细节,善于沟通。能够为客户提供清晰可靠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来源|许有缘
编辑|彭婷婷、陈天
审核|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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