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首先重新审视了保险标的,指出该产品在监管部门备案为财产保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障的是“筹备婚礼的花费”,而非抽象的“恋爱关系”。筹备婚礼产生的财产支出,是法律承认的合法财产利益,完全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其次,二审法院强调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本质。保险合同本就是针对不确定事件的保障,婚姻是否缔结、何时缔结正是不确定事件,完全符合保险基本原理。法院特别指出:“正如意外身故保险并非引导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内死亡一样,恋爱保险也并非引导或限制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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