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行报价 2.8 万元,签订的买卖合同上,买方写的是王某的名字。
郭某先给王某转了 1.87 万元,剩下的 1 万多元由王某扫码支付给车行,总共凑够 2.8 万元提车。
虽然合同是王某签的,但车辆最后登记在了郭某名下,平时也是郭某在用。
分手时双方商量车辆归属:郭某想留下车,王某表示自己不贪多,只要拿回当初垫付的 1 万元,之前的恩怨一笔勾销。
郭某同意后,当场给王某写了一张借条,明确写着 “今借到王某 1 万圆整(壹万元整),到一年之内还清”,还签了名、按了手印。
说这 1 万元是王某送他的 “情人节礼物”,不是借款;
质疑借条是被逼写的,还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又迟迟不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
甚至说买的二手车后来被鉴定为报废车,所以不该还钱。
王某没办法,只能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郭某归还 1 万元。
郭某虽然说借条是被逼写的,但没提供任何证据(比如录音、证人、报警记录);
他申请了司法鉴定想否定借条的真实性,却不按规定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等于放弃了反驳的机会;
法院认定,借条是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能直接证明借款关系。
合同证明买车总价款 2.8 万元,王某是合同上的买方;
转账记录显示,郭某只转了 1.87 万元,王某向车行支付了 2.8 万元,刚好能对应上 “王某垫付 1 万元” 的说法;
郭某说车是赠与,但 “赠与” 不会事后补写借条,这不符合常理,法院根本不采信。
买车是双方自愿的,当时没人强迫郭某接受;
车辆是否报废,是买车后的使用问题,和当初的借款是两回事;
不能因为车后来不能用了,就抵消自己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借条、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借款人得还钱;
《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谁主张谁举证 —— 郭某说借条是假的、是被逼的,就得拿出证据,拿不出来就认输。
借条要写清楚:出借人、借款人姓名(最好写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大写 + 小写,避免篡改)、还款日期;
一定要让对方签名 + 按手印,最好拍个对方手持借条的照片;
别信 “口头承诺”,分手时感情破裂,没书面证据根本说不清楚。
尽量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别用现金,转账时备注 “借款”(比如 “借给郭某买车款”);
像本案中,王某直接把钱转给车行,也要保留好转账记录,同时让对方确认 “收到垫付的购车款”,避免后续对方否认。
如果是自愿送对方礼物(比如情人节红包、生日礼物),就别事后再要回来,也不用写借条;
如果是明确的借款,哪怕当时没写借条,分手时也要补写,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确认 “欠 XX 元,什么时候还”,留存聊天记录。
用微信、短信明确催款:“你 2023 年 4 月借我的 1 万元,约定一年还清,现在已经到期,请于 X 月 X 日前归还”;
对方的回复(哪怕是拖延、否认),都要截图保存,作为后续起诉的证据。
金额不大(比如本案 1 万元),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不用请律师;
准备材料:借条、转账记录、双方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住址、电话)、起诉状(法院有模板,可现场填写);
诉讼费很低,本案才 50 元,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借条没写还款日期,可随时催款,但要给对方合理期限;
借款超过 3 年没催款,可能会失去胜诉权,所以别拖延;
对方说 “被逼写借条”“钱是赠与”,得让他拿证据,拿不出来就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