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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恋爱期间的钱物往来,由于情侣身份特殊,且大多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类型之一。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一、恋爱期间借款与赠与的核心认定原则
恋爱期间的借款行为,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如果一方否认借款,就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后,若被告无法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则视为未完成举证义务。法院不会仅因借款手续不完善,就直接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在认定款项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时,法院会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考量,包括恋爱关系的程度、转账附言、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金额的特殊含义、款项的用途等,从而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二、恋爱期间各类花费的具体性质认定
(一)合理范围内的小额款项,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对于无法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的小额支出,通常推定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赠与一经完成交付,赠与人便无权要求返还。具体包含以下三类情形: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例如购买衣物、箱包、请客吃饭、日常小额消费等;
特殊日期给付的财物,包括情人节、七夕节、生日、恋爱纪念日等节点的转账或礼品;
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及其他小额赠与,如“520”、“521”、“999”、“1314”等带有表白、祝福寓意的金额。
(二)大额贵重财物,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应当返还
对于房产、汽车、大额现金、银行卡转账、以及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的大额转账等贵重财物,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其给付的基础是结婚目的。这类财物属于彩礼范畴,恋爱关系终止后,收受方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三)无明确意图的小额转账,需结合共同生活情况认定
对于无明显给付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若未体现借款或附条件赠与的性质,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一方主张该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这部分费用。
(四)“青春损失费”等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或同居关系结束后,一方以“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害赔偿费”为由,试图抵消涉案款项的,该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五)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应予以返还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的,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合法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配偶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总结
恋爱期间的钱物往来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每笔款项的性质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转账金额、用途、双方相处状态都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核心还是看钱款往来背后的真实意图。
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恋爱分手后因转账闹矛盾的事?可以留言说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