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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产纠纷2026指南:分手后哪些钱能要回?
感情易逝,法律永存。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算账清清楚楚”。
我是康律师,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法律知识。
"康律师,我恋爱期间给对方转了6万多,现在分手了,这钱能要回来吗?"今年1月,一位小伙子在咨询时焦急地问我。这样的问题在我的工作中并不少见——恋爱财产纠纷正成为分手后的常见矛盾点。
为什么曾经相爱的两个人,最后会为"钱"对簿公堂?恋爱中的财产往来,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感情走到尽头,哪些财物可以要回,哪些只能自认倒霉?
一、三类恋爱财产的法律定性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错综复杂,但主要分为三大类型,了解它们的区别至关重要:
一般性赠与:包括"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转账,以及节日礼物、日常小额消费等。这些被视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物权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指隐含"以结婚为前提"或"为共同生活作准备"潜在期待的大额经济付出。当结婚条件无法实现时,即使赠与已经完成,赠与人也可能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借贷:当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并承诺归还,即构成借贷关系。这需要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赠与。(一对一咨询请拨打热线☎️:康律师:15135995633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二、真实案例剖析:6万元转账的返还之谜
2025年,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恋爱财产纠纷案件。陈某与杨某恋爱3个月期间,陈某累计向杨某转账6万余元。分手后,陈某要求返还5.5万元,而杨某则认为这些钱是自愿赠与。
法院判决令人意外:杨某只需返还3.2万元。法官在判决中指出:"520、1314等包含特殊寓意的金额,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但超出日常消费水平、金额较大的转账,往往蕴含着一方'以结婚为前提'的潜在期待。"
在这一案例中,法院认定陈某在短时间内向杨某转账6万余元,显然超出了恋爱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是以"维系和发展恋爱关系、最终缔结婚姻"为隐含条件的赠与。当恋爱关系终止,结婚条件已不可能成就,赠与所附条件并未实现。
三、2026年法律裁判新风向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婚恋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法律在感情纠纷中追求的不是机械的平等,而是实质的公平。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可按照彩礼规则处理。这意味着,即便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但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可能判决全部或部分返还。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成为重要考量因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法院也明确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日常消费性支出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
四、如何防范恋爱财产风险
面对恋爱中的财产往来,保持理性至关重要。长顺县人民法院法官建议:"恋爱期间处理经济往来需保持理性,界限明晰才能好聚好散。"
明确性质,避免模糊。大额资金往来最好能说明性质。如果是借款,哪怕关系亲密,也建议保留借条、聊天记录等凭证,明确约定还款事项。
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妥善保管转账记录、红包截图、相关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证明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
警惕"青春损失费"等非法诉求。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即使签订了相关协议,也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共同购置房产:这是最复杂的恋爱财产纠纷之一。如果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否则,一旦出资被认定为债权,则不仅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甚至可能丧失房产增值收益。
恋爱期间承诺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只做出了赠与财物的许诺,但并未实际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那么双方分手后,对方是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的。
如今,许多地方法院已设立专门家事法庭,处理包括婚恋财产纠纷在内的案件。法官们不仅依法裁判,更注重调解,试图在感情与财产之间寻找平衡点。
法律在感情世界里不是冰冷的规则,而是指引人们理性去爱的灯塔。它不是要计算得失,而是希望每个人在付出时是清醒的,在分手时是体面的。
日日更新,日日精进,我是康律师,愿做你身边的律师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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