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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专栏|把恋爱期间的转账认为是借贷,法院可不这么判!

  • 2026-09-04 08:10:43
婚家专栏|把恋爱期间的转账认为是借贷,法院可不这么判!
案情回顾

颜某与陈某于2024年9月底在相识,双方于同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2025年4月底,颜某以陈某的名义在南京市XX区租住一套住房用以共同生活。

颜某在追求陈某期间及恋爱时,颜某总计向陈某转账有18万余元,其中包括特殊意义的如“520、1314、1888”数额及退订车辆的5000元定金,陈某转给颜某8万余元,负担生活开支、共同消费5万余元。

2025年6月份,双方产生矛盾,关系破裂。颜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18万元。

原告颜某认为其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实为借贷,要求被告陈某返还。

被告陈某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内互有转账,且有共同生活开支,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有两个要件:其一,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其二,出借人已经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情侣关系,颜某从追求陈某进而与陈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之间互有经济往来,亦有共同的生活开支,双方之间的差额不大,颜某也未曾向陈某表示款项系出借,支付房租的款项亦是为双方同居生活的需要,现颜某仅依据微信转账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未能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从颜某发给陈某的微信消息可知,颜某并未向陈某提出过存在借款的事实,故对颜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恋爱期间,一方以金钱表达爱意是常见的现象,但涉及大额或频繁的经济往来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因感情破裂而产生纠纷。建议在恋爱期间若确有借款意图,应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其他方式明确款项性质,例如注明“借款”“归还日期”等,以便形成借贷合意;对于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1314、1888等)以及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如房租、日常消费),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赠与或共同开支,难以主张返还。

李璐璐

执业律师

李璐璐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及劳动纠纷,现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家委员会委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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