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与陈某于2024年9月底在相识,双方于同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2025年4月底,颜某以陈某的名义在南京市XX区租住一套住房用以共同生活。
颜某在追求陈某期间及恋爱时,颜某总计向陈某转账有18万余元,其中包括特殊意义的如“520、1314、1888”数额及退订车辆的5000元定金,陈某转给颜某8万余元,负担生活开支、共同消费5万余元。
2025年6月份,双方产生矛盾,关系破裂。颜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18万元。
原告颜某认为其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实为借贷,要求被告陈某返还。
被告陈某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内互有转账,且有共同生活开支,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