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宝典
婚恋借款型诈骗的司法认定



2022年10月24日,刘某在他人介绍下与石某相识,在隐瞒自己已婚事实的情况下,同时与许某和石某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刘某虚构自己钱包被盗,开的公司需要购买增值税发票、发公司员工工资、被调查税务问题需购买防疫物资捐赠以避免处罚等事由,并谎称自己有保时捷轿车让被害人石某相信自己有偿还能力,多次骗石某共计20多万元,相关款项用于自己消费及归还向许某等人的借款。经石某催要并以报警相威胁,刘某出具了借条。后刘某在偿还2万元之后,躲避归还剩余欠款,石某报警而案发。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刘某行为的法律定性,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该案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纳入刑事制裁范畴。理由如下:
刘某与石某之间确实存在恋爱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具备一定情感基础与社会常情支撑;刘某在事后出具借条,表明其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未能全额还款系因情势变化导致还款能力丧失,属民事履约障碍,而非刑事诈骗。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刘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在已婚状态下同时与多人建立恋爱关系,自始即具备欺骗故意;其虚构身份、伪造事由、营造虚假经济实力,使石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出具借条系在案发前为拖延时间、掩盖罪行的后续行为,不影响诈骗性质的认定。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婚恋关系中的财物往来常夹杂情感因素与信任基础,罪与非罪的判断需穿透表象,从客观行为、主观目的、财物去向、因果关系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审查。
(一)客观行为层面: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系统性欺骗
在正常的婚恋交往中,一方为增进感情而适度夸大自身条件,或因感情发展而产生经济互助,通常属于民事自治范畴,不轻易介入刑法评价。然而,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远超“吹嘘”或“掩饰”的尺度,构成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欺骗行为:一是身份与人设的全面虚构。在交往之初,刘某将从他人处借用的保时捷轿车包装为个人资产,并虚假宣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塑造“成功商人”形象,以此为诈骗铺设信任基础。二是借款事由的逐层编造。在逐渐获得石某的信任之后,刘某开始编造各种理由,从“钱包丢失”到“公司发票补税”,从“工资发放”再到“防疫物资捐赠”等,骗取石某的钱款。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某编造的事由随着交往深入不断升级,且均系完全捏造,并无真实事务对应。三是安抚与拖延话术的运用。当石某对款项用途提出质疑时,刘某又以“陪同见父母”“变卖车辆还款”等虚假承诺进行情感安抚,持续维持骗局。因此,此类行为并非孤立的民事欺诈,而是以婚恋为媒介、以借款为形式、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的系统性诈骗行为。
……
全文见《清风苑》杂志2026年1月刊
微信后台私信
复制⇩下段文字⇩至对话框获取全文阅读
2026年1月刊第62页

原文刊载:《清风苑》杂志2026年1月刊
图片:豆包AI
编辑:郝思宇
审核:仇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