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情人节了,有的人成双成对,有的人形单影只。
恰逢此际,今天和大家聊个特别的话题: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发的红包 、买的礼物...要是有一天分手了,这些财物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首先,恋爱关系期间,“恋爱支出”应当作出如下区分:
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对于恋爱期间为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该笔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钱财,或者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应当视为爱意表达,亦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上述赠与在无其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属于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即转账成功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
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以及大额转账、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推定为彩礼,此类财物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比如为了筹备结婚而转账用于购买婚房、筹备婚礼等大额支出,这种赠与就附带了特定条件。
当结婚这一条件未能实现时,赠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接受财物的一方可能需要返还此类财物。
借贷关系:
如果转账是因为一方资金困难,向另一方借款,并且转账时明确备注了“借款”,亦或双方通过聊天记录、借条等形式明确了是“借款”,这就构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
出借方有权依据这些证据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如果对方拒不偿还,出借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个例子:
例1:张三(女)和李四(男)与2020年在朋友聚会上认识 ,经过3个月相处后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四多次向张三转账520、1314等金额,并且为张三购买了衣物、包包、化妆品等物品,以及共同出去吃饭 、旅游等花销大部分由李四支出。
2023年,张三同其他人存在暧昧关系被李四发现,双方因此闹分手,李四表示:恋爱期间自己累计花销8万余元,要求张三返还其中3万元,张三不同意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主张款项一部分系用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另一部分则应视为李四为增进双方感情而向张三进行的赠与,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例2:张三(女)和李四(男)与2023年经人介绍通过相亲的方式确认恋爱关系,经过半年的相处后,双方有意结婚。之后李四出资购置了一辆价值30万的小轿车落户于张三名下,又分多次向张三及张三父母转账60余万元打算作为购买婚房的首付款,但因一直未看好合适的房子暂时未能购买。直至2024年,双方家庭在商议结婚事项时张三父母表示:双方结婚还需要李四支付88万元作为彩礼,期间就彩礼等问题双方多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双方不欢而散决定分手。于是,李四要求张三及父母返还当时购买的小轿车及60余万元转账,因张三及父母各种借口理由推脱迟迟没有返还,随后李四将张三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购买的车辆及转账是李四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张三的财物,给付的目的未达成。因此,依法判令张三及父母将小轿车及60余万转账退还给李四。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你侬我侬,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既要有感情的付出,亦免不了金钱的投入,常常会用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双方也可能会有共同开销,财产不分你我是常有之事。但正所谓相爱时难别亦难,一旦感情破裂,双方又极易因此产生金钱纠纷。所以,在感情交往时还是要适当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当感情不再,双方也应珍惜当时美好的爱情过往,理性、平和地对待财产纠纷,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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