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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又分手|网恋男友陆续借款20万,“情感型借贷” 须警惕||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 2026-10-11 11:22:53
【以案说法】恋爱又分手|网恋男友陆续借款20万,“情感型借贷” 须警惕||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典型案例】网恋男友陆续借款20万,“情感型借贷” 须警惕

一对因网络社交软件而结识的青年男女发展为情侣后,男方多次向女方借款共计20万元。然而分手时男方只还了一两万便再也没有还钱。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借贷纠纷。

网络交友却被频繁借款

2019年,“90后”姑娘陈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认识青年男子胡某,不久后两人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因胡某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恋爱期间两人生活开支全由陈某负担。不仅如此,胡某还以创业需要资金、家人生病要用钱等各种理由不断向陈某借款,小到数百元,多则几万元。陈某是工薪阶层本无闲钱,为了借款给胡某还向自己同学朋友转借或者从网贷平台贷款以及透支银行信用卡,前后累计借款20万元。

一年后两人分手时,双方对借款往来进行结算,胡某写了一张20万借条给陈某,并在双方之间转账记录上备注收到款项。此后陈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胡某催款,胡某承认欠款,起初还零星还款,之后却再也没有下文。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还款。

法院判决理清金钱纠葛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系情侣关系,但有大量转账往来,涉案借条载明胡某向陈某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胡某还在双方之间银行等转账记录上备注款项已收到,且胡某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以上可以证实涉案借款事实。被告胡某未及时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胡某向陈某还款。

法官友情提醒护财产

承办法官介绍,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性和营利性,网友之间情感型借贷双方身份关系密切、借贷行为模式特殊以及法律关系性质模糊。借贷时,当事人囿于人身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多数不写借条或分手后才补借条,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密集、形式多样,金额大小不一,经常混杂于双方的感情交往(如情人节发送微信红包)、生活开销走账(如支付房租水电)等其他各种经济往来中。款项性质有时边界比较模糊,有的是有借有送、有的是半借半送、有时一方理解是“送”而一方认为是“借”。随着双方关系解体或感情生变往往诱发借贷经济纠纷,因“情债”叠加“钱债”导致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突出。

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借贷合意真实性和款项交付客观性,如同本案中原、被告分手时将双方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并由被告自愿出具了借条,原告也确有实足款项交给被告使用,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如果双方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等借贷合意凭据,或者双方仅有借条而无款项交付依据,则需要审查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网络交友是一把双刃剑,或是邂逅佳偶良人的美好机缘,或是潜藏人财俱失的危险陷阱。无论何时都要不轻信不盲从,多观察多了解,恋爱交往中若发生借贷、合伙、投资、买卖等经济往来时要注意留痕、完善手续,给自己财产上一把“法律之锁”。- E N D -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01
基本案情

本案原被告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比被告年长几岁,二人恋爱期间,被告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并承诺偿还,总金额近六万元。二人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返还,原告无奈,最终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02
法院审理

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虽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但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中被告均承认转账系借款,并认可借款本金数额,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03
案例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不当得利

在恋爱关系建立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往往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质复杂,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往往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4、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婚姻诈骗

一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04
法官提醒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一方面,恋爱期间,物质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为重要。双方虽沉浸在幸福之中,但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另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借恋爱名义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违做人底线,甚至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贪欲使自身坠入无底深渊。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世事无常,切勿“因爱生恨”、“因恨生债”,陷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来源: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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