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法律关系者,权利义务结成之规范关系也,其创设、变更、消灭,清通简要,可为专业人士共同识别,属法律上一伟大创造。我在社交关系上屡受挫折,是故为此类清晰的社会联结倾倒,从此皈依法门。
法律既是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设定准则,双方法律行为遂成法律之焦点,亦最可彰显私法自治精神。单方法律行为之诡秘含蓄,为我所取,创造所谓单方恋爱行为,用以诠释一种仅仅通过一方意思形成的恋爱关系。然则此种情形下,相对人无需受领意思,不因意思发出人的表示而发生恋爱地位之变化,其意思亦不受考虑,故相对人实可有可无。然而我反对这样的主张:相对人的意思不介入就不产生恋爱关系。在性压抑的叙事环境里,这种说法实在过于苛刻了,毋宁认为,单方恋爱行为可以形成一种不健全的恋爱关系,可以通过相对人意思的介入使其恢复正常。
单方恋爱行为动态地反映爱情如何在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中形成,为性压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是笔者研究规范恋爱学的最大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