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备注自愿赠与,还能要回吗?男孩张鹏追求女孩王欣了一年半,给女孩转了几十笔钱,金额从58到3000元不等,加起来有2万4。女孩退过7000,实际收取了1.6万。
这些转账里,有“520”“999”这种特殊金额,也有“生日快乐”,还有好几笔备注了几个字:“自愿赠与,永不追回。”
后来两人闹掰,王欣拉黑了他。张鹏一气之下起诉女孩要求返还这2万4,另外,两人在一起买草莓、吃饭、加油的钱3000,也要求返还。他说和女孩不是恋爱关系,钱都是女孩主动要的,不是他自愿给的。
女孩当然不认可:我们俩就是恋爱关系,钱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凭什么还?
法院审理法院最后判:不还!
为什么?
一审法院的理由,翻译成白话就是:这些钱就是恋爱期间的转账,没有附加结婚的条件,不是彩礼。日常的消费、小红包、特殊金额的转账,是情侣间表达感情的正常方式。
尤其是那些备注了“自愿赠与”的,更没什么话讲。你亲手打上去的备注“永不追回”是算数的,法律不允许反悔。
张鹏不服,上诉到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说自己只是追求这个女孩,双方并没确立恋爱关系。钱应该返还。
张家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观点翻译成白话就是:即使你只是追求她,这些转账也是你自愿的转的。如果她真的给你要钱,你不想给可以不给。给了,转头又要回去,这不是成年人该干的事。
律师说法所以这事说到底,就两句话:
第一,自愿就是自愿,事后反悔不代表当时不自愿。备注打上去那一刻,就固定了当时的真实意思,法律看重这个。
第二,即便追求不成,法律也没有义务帮你回收求爱成本。
张鹏这种诉讼其实不少,给的时候是真心的,后来的后悔也是真心的,背后的动因值得琢磨。
可能是输不起,可能是把感情当交易,可能是缺乏成年人处理失去的体面,可能是付出必须有回报的执念,也可能是一种自我感动后的愤怒。
你认为这种钱,应不应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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