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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恋爱转账20万,分手后能要回吗?

  • 2026-10-10 23:00:51
【案例分析】恋爱转账20万,分手后能要回吗?
01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郑某与施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以缔结婚姻为交往目的。2022年6月,郑某以现金方式向施某支付10万元;同年7月3日,郑某通过转账方式再次向施某支付10万元,两笔款项共计20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施某于2022年10月提出分手,二人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施某返还上述20万元彩礼,施某则抗辩该20万元系郑某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02
争议焦点

案涉2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即该款项属于郑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还是恋爱期间郑某自愿赠与施某的一般性财物。

03
法院判决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4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是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的区分,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 彩礼的认定标准:彩礼是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其核心特征是“以结婚为目的”和“符合习俗、数额较大”。本案中,郑某与施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意愿,且郑某在短期内分两笔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大额款项,与恋爱期间小额、零散的日常资金往来有明显区别,符合彩礼的认定条件。  

2. 一般性赠与的排除: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支付的小额转账、红包、日常消费等,属于无偿赠与,给付后无权要求返还。但本案中20万元系大额整笔支付,并非为日常增进感情的小额支出,故施某关于“自愿赠与”的抗辩不能成立。  

3. 法律依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郑某要求施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5
温馨提示

结合本案,针对恋爱期间款项往来及彩礼相关事宜,给出以下温馨提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1. 明确款项性质:恋爱期间支付大额款项时,应明确款项用途,若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建议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彩礼”“结婚礼金”等字样,同时保留双方沟通彩礼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明确给付目的。  

2. 区分赠与类型:日常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节日红包、日常餐饮娱乐消费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给付前需谨慎考虑,一旦支付无权要求返还;大额整笔款项、贵重物品(如首饰、房产),若并非单纯增进感情,需提前明确性质并留存证据。  

3. 理性处理婚约纠纷:若双方因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涉及彩礼返还的,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非理性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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