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是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的区分,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 彩礼的认定标准:彩礼是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其核心特征是“以结婚为目的”和“符合习俗、数额较大”。本案中,郑某与施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意愿,且郑某在短期内分两笔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大额款项,与恋爱期间小额、零散的日常资金往来有明显区别,符合彩礼的认定条件。
2. 一般性赠与的排除: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支付的小额转账、红包、日常消费等,属于无偿赠与,给付后无权要求返还。但本案中20万元系大额整笔支付,并非为日常增进感情的小额支出,故施某关于“自愿赠与”的抗辩不能成立。
3. 法律依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郑某要求施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