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恋爱馈赠分手后能否返还?轮台法院厘清法律边界
恋爱中的财物往来甜蜜又温馨,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爱心馈赠”能否要求返还?轮台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恋爱期间财物返还纠纷案,用真实判决为大家厘清法律边界。2023年9月,黄某与热某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9月8日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热某转账,单笔金额从5元至200元不等,累计转账616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性质,且无特殊含义数字。2025年3月3日,黄某陪同热某购买了一条价值1682元的金项链,该项链已交付热某。后双方因矛盾分手,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热某返还转账款5950元及金项链折价款1682元。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高频、长期转账,若未约定借款、婚约等性质,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财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不予返还;而案涉金项链价值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结合案情可知黄某购买的目的是挽回恋爱关系,然热某收取后立即断绝联系,导致黄某的赠与目的落空,热某占有该财物的意图明显,依法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热某向黄某返还金项链折价款1682元,驳回黄某要求返还转账款的诉讼请求。恋爱中日常小额转账、零食奶茶、平价礼物等,属于自愿表达情感的无偿赠与,一旦交付,无特殊情形不得要求返还。以结婚、挽回关系等特定目的赠送的贵重首饰、大额财物、房产车辆等,若约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方可依法主张返还。“520”“1314”“666”等具有节日或爱意特殊含义的转账,法律上通常认定为纯粹的爱意表达,即便分手也不予返还。转账时可备注款项用途(如“赠与”“借款”“彩礼”),赠送贵重物品时留存购物票据、聊天记录等,明确财物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法院温馨提示:恋人间送礼,心意重于价值。真心相待是感情的基石,明晰法律边界既能守护爱意纯粹,也能避免日后财产争议。愿每份真情都被温柔以待,每一份付出都有温暖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