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恋爱期间的转账如何认定为赠与?又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按照单笔转账的性质单独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张转账是赠与或者借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2020年,男方严某起诉女方高某,要求判令高某偿还严某借款5.5万元,同时判令高某支付严某借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一审查明
2018年8月9日,严某与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8月12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高某收款后当天向严某转回2000元,并表示“我跟朋友说了你的事!她就用我手机把钱收了”。严某未领取高某转回的2000元,表示“这点钱是我真心对你的一片心意!还指望你能接收”;
同年8月24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并表示“我现在想靠近你、这是我对你表达爱的方式......以后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无论什么事情,我会义无反顾为你去做的”;
同年9月1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5000元,并表示“媳妇:这是给你的奖金”;
同年9月24日,严某收到高某邮寄的月饼后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表示如果高某母亲不吃月饼就给家里打点钱过去;
同年9月29日,高某在微信中表示“我自己看能不能找别人借点”,严某表示“没事!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高某“你都多大了!还找家里人拿!我自己找别人借借看有没有”,严某表示“不用!人家还我钱,我再补上就行了,你跟我说大概多少就行了”,高某表示“我明天问我朋友看看有没有!借一万多用用急”,严某表示“那明天我给你打过一万五够吗”,之后严某向高某转账5000元、1万元。

同年11月1日,严某在微信中问“这两天该还房贷了吗”,高某表示“嗯,找朋友借了一万”,严某表示“干嘛又跟人家借呀,我不是说我给你吗”,高某表示“你也要用钱啊”,严某表示“我现在用什么钱呀!现在只为你!还给人家!明天我给你打过去啊!”11月2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1万元;
同年11月22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表示恰逢感恩节和高某妹妹生日,让高某给妹妹、孩子们买点好吃的;
严某于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5000元、2000元、1万元。之后二人分手。高某称自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交,严某也表示因手机损坏无法提交上述聊天记录。
2019年7月13日,严某在与高某的微信中表示“当初我们是以搞对象的名义才接触的吧......但我们认识以后,一共见了三次面吧?一共给了你有五、六万吧!......我也不是有钱人......钱必须得退我!至少一半!”。
一审判决
严某与高某之间的微信转账发生在双方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对每笔转账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2018年12月之前的转账,从双方在转款前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9月29日严某向高某转账的1.5万元,系在高某主动提到自己的用款需求后严某表示“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严某并无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笔1.5万元应认定为严某向高某出借的借款。
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因高某无法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的赠与性质,本院认为该三笔转账共计1.7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为宜。
针对其余转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均属于严某在恋爱期间出于自愿,主动向高某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严某无权要求返还。

因此,本院确认严某向高某出借的金额为3.2万元。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严某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分手后,严某曾于2019年7月13日向高某主张还款,因此,本院确认2019年11月26日严某向高某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
高某至今仍未清偿借款,故严某有权主张高某偿还借款3.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此,本院对严某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某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严某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4日分别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15 000元、5000元、2000元、10 000元。
严某据此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向高某的借款。高某则主张上述款项均系严某的赠与,应由高某对此负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涉及2018年9月29日转账的相关微信内容中并无严某向高某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高某亦未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性质。
高某未就上述款项性质系赠与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共计3.2万元应认定为借款,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互相转账或是互赠礼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转账的性质,一般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或者相应的备注说明,这就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后,双方经常会产生经济纠纷和矛盾。

纠纷发生时,转账的钱款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现总结以下几种情况,可供大家参考:
(1) 如果是特殊时间以特殊金额转账,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转账“520”、“1314”等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
(2) 如果并非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的形式转账,但是注明了“爱你”“辛苦啦”“照顾好自己”之类的言语,一般可以认为是男女之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认定为是赠与比较合适,受赠一方无须返还;
(3) 如果转账的金额较大、或者互赠较为贵重的礼物,例如黄金、钻戒等,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
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最后男女双方分手,赠与财产所附的条件无法实现,此时受赠与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如果只是一般的赠与,则受赠方一般无需返还。
(4)在其他情况下,就不能排除可能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
律师建议:情侣热恋期互相赠送金钱礼物很正常,但对于大额转账或贵重财物,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可以保留相关凭证,例如: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或者可以进行备注说明转账的真实意图及目的,以防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作者:雷春波 戈韵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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