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宣告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D与被害人C于2024年7月通过“漂流瓶”在网络相识并成为微信网友,从未见面。D在网上谎称自己是离异状态,并谎称自己经营传媒公司,虚构自己的还款能力,自2024年7月20日开始,先后以给C及其儿子买苹果手机、给C买鞋子、金项链、给员工发奖金、自己生病住院等为由,骗取C共计人民币32907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后被告人被抓获,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意见】被告人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D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D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D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接到民警电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案情简介】2023年7月,被告人J在网上看到有人通过隔空做法事骗钱,遂产生利用该种方式牟利的想法。其找来被告人Y,由Y在情感类视频下发布“之前男朋友跟我闹分手,后经过大师作法,现在赶都赶不走,死心塌地跟我”等言论引流,并留下微信(化名“小溪”);被告人J则借用L微信(昵称“凌霄阁”)、假扮可通过法事达成求助者心愿的法师。
2023年8月,被害人Z(微信昵称“四叶草”)在视频上看到上述信息后,添加被告人Y微信,称想与前男友复合,被告人Y便向被害人介绍“法师”即被告人J,被告人J欺骗被害人购买作法服务以挽回前男友,被害人Z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J微信“灵霄阁”转账5700元、支付宝转账20500元人民币、共计26200元人民币,被告人J将其中9600元分赃给被告人Y。
后被告人J与Y出现矛盾,被告人Y便另使用微信号昵称“国寶堂”冒充法师继续骗取被害人转账,并使用微信“小溪”收取被害人转账38750元人民币。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Y于2024年12月31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被告人J、Y向被害人共计退还88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裁判意见】被告人J、Y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Y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账号非实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被告人J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Y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案情简介】2019年6月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L因手机游戏认识被害人Z,通过伪造其他女性身份,与Z以男女朋友关系网聊,虚构其公司经营需求、生病做手术、养父母下葬、被人追债等事实,骗取Z 724489.39元,均被L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人L被抓获。
【裁判意见】被告人L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L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L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根据被告人L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L退赔被害人Z人民币724489.39元;三、扣押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四:未尽退赔的部分,判决时仍然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4月,被告人L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Z,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L在与Z相处期间发现自己怀孕并告诉Z。约一个月后,L自然流产且又认识了X并于2022年10月诞下与X的孩子小X。期间,L向Z隐瞒了其与Z的孩子已经流产,谎称小X是Z的孩子,并多次以产检、小孩生病等理由向Z 索要钱财。2023年4月,Z发现小X并非其子,遂报警。经统计,L以上述理由骗取Z 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0656元。后L被抓获,L家属代为赔偿Z经济损失7929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意见】被告人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L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L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L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L退赔被害人Z经济损失人民币11366元。三、扣押的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告人L。
案例五:到案前退赔不计入犯罪数额内。
【案情简介】被告人L与被害人Q系同学,二人多年未联系。2018年8月,L与Q通过微信联系上,二人发展成为“地下情”关系(Q已婚)。
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L多次以“开办加油站需要资金”“自己在澳门被非法拘禁需要赎金”“珠海公安机关已抓获非法拘禁嫌疑人,对方可以赔偿但需要给派出所领导打点关系”“回广州找亲属”“过户卖地需给村支书费用”“平顶山卖房子还贷款”等虚假事由向Q骗取钱财,累计金额达1312841元,期间L向Q退款190433元。L将上述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开销、赌博、归还个人债务等用途。后L被抓获。
【裁判意见】被告人L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L利用与Q的“地下情”关系,在涉案期间不断虚构各项事实,使得Q基于错误认识多次向L支付款项,Q数次处置财物的行为是其在持续性被欺诈的状态下做出的,应全数认定为诈骗金额,L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开支亦应作为诈骗成本一并计入。L并无清偿能力,其以“借”为名骗取的款项均被其用于赌博、还债等挥霍殆尽,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L退赔被害人Q经济损失人民币1122408元。
案例六:家属代为退赔,视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日,被告人L通过QQ群与被害人Y添加为好友,L冒充女性身份与Y交往,并向Y发送虚假的女性照片以获取Y的爱慕,两人随即发展为网上恋人关系。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期间,L先后以维修手机、见面需要交通费、交罚款等理由,合计骗取Y人民币17374元,后与Y断联。
后L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同日,L家属代为赔偿Y人民币18000元,Y对L表示谅解。
【裁判意见】被告人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L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L的赔偿谅解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L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七:到案后退赔,仍按照总诈骗金额认定犯罪金额。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份,被告人L与被害人M结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自2020年4月份起至2022年9月两人分手期间,被告人L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陆续编造了外公住院、手术、母亲得病、自己生病等理由向被害人M借钱,被害人M陆续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式“借”给192510元人民币。被告人L收到钱后没有用于其所虚构的理由,除被告人L还款10000元人民币外,其余182510元人民币部分被L用于酒吧挥霍、剩余部分被其归还网络贷款、个人花费。经过多次催讨未果,且被L拉黑联系方式,被害人M意识到被诈骗,于2025年2月17日报案。
2025年2月18日,经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L自行到达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L手机二部。
另查明,被告人L到案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M的损失9万元。
【裁判意见】被告人L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L退赔被害人M损失人民币92510元。三、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权利人。
案例八: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并与被害人断联,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W与被害人Q于2018年3月份结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自2018年5月份至2022年3月,被告人W为了支付日常生活消费以及网络赌博,陆续编造了家人生病、承包工程、偿还高利贷、交押金、交罚款、修缮老家房子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Q借钱,并威胁被害人如不借钱,将公布其隐私。被害人Q被迫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向W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506629.2元。期间,W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归还被害人Q共计人民币270050.2元。截止案发,W仍欠被害人Q人民币2236579元。W将所得款项用于平时花销和网络百家乐赌博。2022年3月,被告人W将Q微信好友拉黑失去联系。被害人Q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W被抓获。
【裁判意见】被告人W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W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W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W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W退赔被害人Q财产损失人民币2236579元。
案例九:假冒他人身份,虚构借款事实,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2023年8月份,被害人G上网聊天时结识了被告人X。被告人X在网上冒充自己朋友的妻子与G在网上聊天,并编造了自己离异、外面欠了很多钱的事情。G信以为真后,产生了与X谈恋爱的想法。之后,X陆续以朋友妻子的口吻编造理由向G借钱。因X欠朋友妻子钱款,X以还款的名义,要到了朋友妻子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发给了G用于收取诈骗款项。2023年12月21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截止立案之日,被害人G共以“借款”名义转给X共计3302649.14人民币,期间X以还款名义转回给G约303万元人民币,之后X就拒绝还款。G实际被被告人X诈骗数额约27万元人民币。
【裁判意见】被告人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X退赔被害人G损失人民币27万元。
案例十:诈骗致被害人自杀,应从重处罚,并承担退赔被害人继承人损失的责任。
【案情简介】2022年2月份,被告人Y(已婚)与被害人M结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22年5月份起,Y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房产可以出售、很快可以还钱,虚构小孩打伤同学需要赔偿等理由向M借钱,M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款给Y。在M多次向Y讨要欠款时,Y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2024年3月16日,M留下遗书后自杀身亡。后被告人被抓获。
经统计,M以微信转账及其他方式转给Y共计人民币257200元,Y微信转回给M人民币10236.65元外,现Y尚欠M共计人民币246963.35元。
【裁判意见】被告人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Y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Y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Y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Y退赔被害人M的继承人人民币246963.35万元。
案例十一:隐瞒已婚状态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7日,被害人Z上网时与被告人Y取得联系,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Y隐瞒自己尚在婚姻存续的事实,与Z以男女朋友相处。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Y以自己过生日为由要求被害人Z为支付价值1269元的首饰和价值6666元的苹果手机。2024年1月2日,被告人Y谎称双方结合需花费钱款找人“算生辰八字”为由要求Z支付钱款12000元。被告人Y将钱款用于还贷款和个人花销,之后删除Z微信,Z向对方追讨钱款未果且与对方失去联系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Y家属代为赔偿20000元给被害人取得谅解。
【裁判意见】被告人Y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Y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十二:谎称未婚未育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Z与被害人M于2024年6月互加了微信,期间,两人曾在线下见过两次面。Z隐瞒自己婚史并生育三个子女的事实,谎称未婚未育,以虚构的身份与M谈婚论嫁,自2024年10月开始,Z以解冻微信、赔付客户以及看病、交医保等理由,先后骗取M共计人民币23504元,后将N拉黑,与M失联。
后被告人被抓获,其家属代其赔偿了M的经济损失,M对Z予以谅解。
【裁判意见】被告人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Z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Z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Z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Z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