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普法|分手签的还款协议有效吗?恋爱财务纠纷,看完少踩坑!
恋爱时你侬我侬,金钱往来似乎从不是问题,可一旦走到分手这一步,昔日的甜蜜付出很可能变成扯不清的“情债”。尤其是分手后双方签下的还款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男方一句“为挽回感情写的,不算数”,真的能赖掉这笔钱吗?看完这起真实案例,你就懂了!
李某与叶某曾是情侣,二人相恋期间合作经营一家公寓项目,项目所有支出均由李某一人承担,彼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也没明确分红和风险承担的规则。2022年6月两人分手,后续就交往期间的日常花费、合作项目的经费进行了详细对账结算,最终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协议里清晰写明了叶某需归还李某的借款总额,还有具体的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和还款途径。
可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叶某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只能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协议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叶某提出了抗辩,称这份还款协议是自己为了维护和李某的情侣感情才出具的,并不是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这份协议理应无效。
那么这份分手后签下的还款协议,到底能不能作数?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答案: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于李某为合作项目支出案涉款项的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该款项是否已转化为借款。案涉的《还款协议》有双方的亲笔签名和捺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而叶某虽主张协议是为挽回感情所签,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这一说法。同时,协议所载的内容,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签署协议时的录音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这份协议是两人对交往、合作期间的所有款项对账后,确定的具体欠款金额,且双方已就该款项转化为李某对叶某的借款达成合意。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向李某偿还协议约定的借款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恋爱财物:赠与还是借款?
这起案例也引出了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其实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并非一概而论。
法官对此作出专业解读,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核心要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和借贷合意两个方面综合考量。比如在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转账的520元、1314元、9999元等具有特殊爱意含义的数额,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即便分手,出借方也无权要求返还,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当时约定为借款。
但如果是在给付款项时,双方就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比如转账备注“借款”、写下借条,或是分手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对账,按照借贷关系进行结算并签署还款协议,那么就会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欠款方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恋爱本是美好的事,没必要让金钱成为感情的绊脚石,更不要让分手后的财务纠纷,毁掉曾经的美好。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众多案例,给大家提几个实用的避坑建议,一定要记牢:
恋爱中若有大额资金往来,比如用于买房、买车、合作经营的款项,无论关系多亲密,都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若为借款,需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微信转账时也可做好备注,避免口说无凭。
无论是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还是聊天记录、录音、借条、还款协议,只要是涉及金钱往来的凭证,都要妥善保存。这些材料在发生纠纷时,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缺一不可。
分手后若需签署还款协议、对账协议等,务必在双方冷静、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议内容要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述,签署后双方需签字捺印,必要时可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防止后续一方以“被胁迫”“为挽回感情”为由抗辩。
用金钱表达爱意本无可厚非,但要结合自身的经济能力,不要为了撑场面进行超出能力的投入,更不要轻易为对方的债务进行担保,避免因感情让自己陷入财务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则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简单来说,只要借贷关系成立,欠款方拒不还款,不仅要归还本金,还需支付逾期利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出行等方方面面。
龙塔街道妇联温馨提醒:爱情需要真心相待,也需要保持理性。愿每一对情侣都能在感情中守住底线,厘清金钱边界,即便最后无缘走到一起,也能好聚好散,不因财务纠纷对簿公堂。
来源:郾城区妇联
(本文基于郾城区妇联发布的普法内容进行解读,核心法律依据均来自官方普法信息)